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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樟树产业发展的意见
吉府办发〔2009〕43号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5/5/19 录入:林业局 浏览次数: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被誉为“樟树之乡”,樟树资源分布广泛,种类齐全。我市生产的樟木箱闻名全国,樟脑、樟脑油、冰片远销世界各地,香樟作为绿化树种被输送到全国各地,以樟木为原材料的雕刻闻名东南亚。长期以来,为了保护好樟树资源,市、县两级林业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由于在管理上实行对樟树不加区别的严格保护,抑制甚至挫伤了社会培育、发展樟树的积极性,重保护、轻利用的弊端逐渐显现,樟树产业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加上管理措施的不配套,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乱采滥挖、非法出售、收购、走私、投毒等人为破坏樟树行为时有发生,对樟树产业发展造成了极大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樟树的保护和利用,培育、发展、壮大樟树产业,现就新形势下促进我市樟树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确权定性,实行分类管理

对全市樟树资源,在据实确权、科学定性的基础上,按古樟、野生樟树、人工培育樟树三种类型实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破坏樟树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保护、培育、开发、利用樟树资源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进行确权定性。即对现有樟树的所有权及樟树类型都须进行确认。凡未取得林权证的,由林权所有单位或个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确权定性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无权属争议且樟树起源清楚的,按古樟、野生樟树、人工培育樟树三种类型予以核发林权证,并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人工培育樟树的认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无据可查又无人能证明的应认定为野生樟树;树龄100年以上的按《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应认定为古樟。凡没有核发林权证的樟树不予受理采伐、采集审批手续。

(二)实行分类管理。

一是加强古樟保护。对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樟树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纪念意义的樟树应加强保护,严禁采集和破坏。各县(市、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樟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建立资源档案。凡是建立了档案的古樟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明晰权属,落实保护单位和责任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禁止任何损坏古樟的行为,确保辖区内古樟安全。

二是严禁采伐(采集)野生樟树。除科学研究、资源培育、公民卫生、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外,严格限制采伐(采集)野生樟树,确因特殊工程建设需要,应从严办理审批手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生态公益林区以及生境极端脆弱区域的野生樟树严禁采伐(采集)。

三是加强成片野生樟树群落保护。各地要逐步把成片的野生樟树群落列为公益林或直接划为自然保护小区。对于呈零星斑块状分布、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野生樟树,通过自建、自管、自受益的形式,把村庄周围的野生樟树建成自然保护小区,制定村规民约,切实加以保护。

四是规范死亡樟树管理。死亡樟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当地林业工作站及林权单位三家派出人员共同核查,出具树木死亡报告。

1、对确实没有复活希望的,由林权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按省林业厅印发的《江西省树木资源采挖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赣林护字〔2003339号)规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鉴定审核后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权属、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拍卖时间、地点、标的等),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2、对人为致死的樟树必须严厉查处,案件查处完毕才可申报采伐利用,对人民生命财产等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后才可申报采伐利用。

3、凡申请采伐死亡古樟及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胸径30公分以上的野生樟树,必须进入当地林业要素市场进行公开拍卖,凡未进行公开拍卖的,不予受理采集、采伐申报。在拍卖所得人交付一定的合法经营责任金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采伐。

4、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办法及标准》(赣财综[2008]88号)的有关规定,樟树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按照拍卖成交金额的20%收取,其余80%返还给林权所有者。

(三)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樟树的犯罪行为。各地要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充分发挥林业执法部门的职能,进一步健全和强化执法监管措施,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樟树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使我市珍贵的樟树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二、推行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

对人工培育的樟树,按照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市场准入机制,适度放开经营。对从事樟树经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均须进行资质认定,准入管理,即由从事樟树经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营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逐级报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区分野生与人工培育樟树的界线,针对野生的、人工培植的等不同来源,绿化苗木、化工原料、其它用材等不同用途的樟树进入市场后,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对符合规定的,要从快从简审核、审批。在强调保护的同时重视培育与开发利用,努力把我市樟树资源优势转变为生态优势、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

(一)实行计划统筹管理。各县(市、区)每年年初根据本地资源状况提出樟树用材计划(含绿化苗木)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用材计划后,统筹安排生产计划,保障樟树资源及产品顺利流通。

(二)简化樟树移植审批程序。对胸径30cm以下的樟树实行辖区管理。凡在本县(市、区)内用于本县城乡绿化的,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报市局备案;在本市内用于城乡绿化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局批准;出市的按省林业厅印发的《江西省树木资源采挖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赣林护字〔2003339号)规定申办。苗圃内野生樟树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和移植时的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证出圃。

(三)适度放活特殊采伐(采集)管理。对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区内需要的、或因自然灾害死亡、倒伏的樟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有关规定,在做好证据保存后,批准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在本县范围内进行采伐或抢救性移植,同时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补办手续。

(四)放活人工培育樟树的管理。

1、苗圃内人工培育樟树的管理。苗圃内人工培育的樟树,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给予办理采集(采伐)和木材运输手续,单独建立采伐、运输台账,不纳入限额和计划管理。

2、本地绿化苗木管理。在本县(市 、区)范围内,采挖用于本县(市、区)绿化的苗木一律不列抵本县(市 、区)采划限额和年度生产计划,凭采集证运输。

3、人工培育樟树采伐管理。采伐人工栽种樟树由市林业局批准,报省厅备案。

三、培植龙头企业,扶持产业发展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加快以利用野生樟树转向以利用人工培育樟树为主的进程,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得力的措施,引进和培植一批有实力、有规模、技术含量高、具备竞争力的企业,促进樟树培育与利用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把我市樟树产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培育,增加樟树资源总量。大力促进樟树资源培育,是增加资源总量,解决保护与利用矛盾的根本出路。丰富的资源可为我市经济发展中的化工业提供原材料来源,为造林绿化提供苗木,为雕刻、家具提供用材;还能安排富余劳力、扩大就业,提高工农业产值、增加财政税收;并能有效缓解对野生樟树的需求压力。各地应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培育发展利用樟树,放宽樟树培育者对其培育资源的自主处置权,建立“谁投入,谁拥有,谁得益”的机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帮助业主打通融资渠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调动全社会广泛参与樟树培育的积极性。

(二)择优扶强,引进培植产业龙头。各地要择优扶强,引进一批有实力、有规模、技术含量高、具备竞争力的企业,选择有基础、有培育经验、有市场潜力的单位和个人重点培育,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在技术上给予指导,在产品市场营销上给予帮助,让他们尽快成为当地的产业龙头和经济亮点,促进资源快速增长、规模化经营和形成优势产业。

(三)大力扶持,加快樟树产业发展。

1、政策扶持。各地在林业生产中要制定樟树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扶持产业发展。为扶持我市樟树产业的发展,凡人工培育的樟树不征收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

2、技术扶持。加大科研及推广的投入,依托井冈山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繁育科学和开发产品的技术研究,不断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解决培育技术、发展种源、开发新产品的高新难题、提供市场信息,改变技术落后、产业规模不大等现状。

3、项目扶持。为促进樟树培育与利用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各地要用活用好科技扶持等政策,积极引导项目申报科技立项,今后国家的各项造林项目应优先安排樟树资源培养,并积极争取国债资金等项目扶持樟树产业发展。

4、资金扶持。各地应对龙头企业、培育大户提供林权证抵押贷款和贴息补助。

5、民间组织扶持。吉安市林学会、吉安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吉安市花卉苗木协会等民间团体和中介组织,要把握机遇、明确方向、准确定位,积极发挥行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双重功能,做好宣传教育、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行业协调等工作,当好参谋,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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