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公正、及时、规范调解处理各类山林权属争议,化解因山林权属争议导致的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预防和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是巩固林业改革成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深刻认识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自觉履行调解处理职责,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切实把山林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调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合理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工作要坚持信息公开、资料公开,程序公平、到位,依据充分、公正,确保结果公平,争议各方普遍接受。
3.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既要客观看待山林权属争议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时代因素,正视现实存在的问题,又要注意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稳妥处理争议。
4.坚持主动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对涉及山林权属争议的矛盾纠纷要以协商调解为主,行政裁决为辅,积极争取争议各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处程序
1. 山林权属争议受理与甄别。下沉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工作,无论辖区范围内还是跨辖区的山林权属争议,都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山调办先行受理当事人的调处申请。属于跨辖区争议的,受理后及时通报争议相对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山调办进行协商调解。市山调办接到县际间的山林权属争议申请后,先转到争议各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山调办先行调解。确需市山调办调处的争议由市山调办按程序调处。各级人民政府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要认真审查,甄别其是否属于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凡当事人主张的山林权属争议在土地改革后已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或已经人民政府调处作出了处理决定的,或已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判决(裁定)的,不予立案并应书面告知。
2.调查取证。山林权属争议受理后一个月内,由争议各方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山调办先各自组织人员到实地了解情况、搜集证据、确定争议范围,绘制当事人权利主张范围图。属于跨辖区的争议,争议各方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人员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山调办要主动交换相关证据。凡是己方没有证据的,要制止其侵权或滥用诉权行为。
3.协商调处。调查取证后三个月内,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争议各方进行调处。属于跨辖区的争议,各方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山调办要积极主动交换意见,案情复杂的,争议各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沟通、协调。协商基本一致后,当事人不肯签订调解协议的,县内争议由争议各方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山调办立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裁决书。县际间的争议由争议各方县(市、区)人民政府山调办报市人民政府山调办立案,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下达裁决书。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报。
4.组织仲裁。山林权属争议需报上级人民政府山调办立案仲裁的,争议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调处人员要组织争议各方签订有“按法定程序维权,不无理取闹、不缠访,服从终审判决”等内容的书面承诺,凡是未签订承诺书的,不得上报。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调处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为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林业、山调、法制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承办工作;综治办负责维护争议地方社会稳定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做好争议信访受理和息诉劝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争议各方当地的治安管理,防止个别人煽动闹事;国土、农业、水利、司法等相关部门负责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支持配合林业、山调、法制部门的调解处理工作。市山调办负责对各地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进行督导。
2.完善调处工作机制。
(1)建立专家会审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制度。为确保辖区内急、大、难山林权属争议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建立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会审机制,集中各方力量,集思广益,形成合力,积极稳妥解决争议,防止和避免误判。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林业、司法、民政、国土、农业、水利、法制、综治、法院、森林公安、信访等部门抽调熟悉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对重大疑难山林权属争议组织专家进行会审研究,妥善解决重大山林权属争议。
(2)建立跨辖区的山林权属争议联调机制。为加强乡际、县际山林权属争议排查与调解处理工作,市山调办负责建立县际间跨行政区域的山林权属争议联调机制,县(市、区)山调办负责建立乡际之间跨行政区域的山林权属争议联调机制,发生跨乡、跨县山林属权争议时启动联调机制,共同协商解决。
(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包办山林权属争议案的长效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山林权属争议,采取领导包办挂点联系乡(镇)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四套班子领导对挂点联系的乡镇进行包案调处,实行“三包”制,即包案件调查、包问题解决、包人员稳定,做到一个纠纷、一名责任领导、一个处理班子、一个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期限,逐案落实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人案捆绑,专组专人专案负责,限期结案。乡(镇)领导干部要参照县(市、区)四套班子领导包案办法,包办分片(挂点)村组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各地要真抓实干调处一些疑难、复杂、久拖未决的案件,并建立起长效机制。
(4)建立山林权属争议各方书面承诺机制。为督促当事人依法维权,预防过激行为发生,使终审裁决得到有效执行,达到案结事了。政府在裁决山林权属争议前,要组织争议各方签订服从调处结果的书面承诺。签订承诺书时,除争议各方当事人签字外,挂点包案的县(市、区)领导和分片(挂点)村组的乡(镇)领导干部都要签字,属县内争议的要加盖争议各方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并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山调办存档,属县际争议的要加盖争议各方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并交市人民政府山调办存档。当事人不签承诺书的,政府不下达裁决书。
3.严肃调处工作纪律。对所有存在权属争议的山场,在争议解决前一律不得实施任何项目开发、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违者,发生群体事件的,由审批方政府及部门的领导和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对不主动做好己方群众工作、对对方政府沟通邀请响应不力、甚至帮助、怂恿己方群众无理争闹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如发生群体事件,由其负主要责任。对不讲政治、不顾全大局,不认真履行调解处理职责,甚至徇私舞弊的调解处理机关和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要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着力解决一批久拖未决的山林权属争议案件,以实际行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党和政府执政为民形象。
2014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自1999年开始试点以来,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着,加快了国土绿化进程,增加了林草植被,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强度减轻;退耕还林(含草,下同)对农户的直补政策深得人心,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已成为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退耕农户生活得到改善。但是,由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为此,国务院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中央制定统一的基本政策与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二、政策内容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五)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中央财政按照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各省(区、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并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省。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国家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办、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配套措施
(六)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西南地区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西北地区人均不低于2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西南地区每亩补助600元,西北地区每亩补助400元。退耕还林有关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口粮田建设。
(七)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
(八)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易地搬迁。对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九)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中央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保证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十)调整退耕还林规划。为确保“十一五”期间耕地不少于18亿亩,原定“十一五”期间退耕还林2000万亩的规模,除2006年已安排400万亩外,其余暂不安排。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制订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
(十一)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推进生态建设,今后仍继续安排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补助资金,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在安排荒山造林任务的同时,地方政府要负责安排好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并安排相应经费。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四、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原则。市、县、乡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狠抓落实。
(十三)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并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规划要综合考虑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报发展改革委会同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安排年度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要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
(十四)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对于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到亿万农民,把这一项荫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工程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事关我国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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