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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7/10/10 编辑:万安县管理员 录入:万安县管理员

 

 

 

吉纪字〔2017〕80号

 

 

关于印发《吉安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庐陵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吉安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吉安市纪委                 吉安市监察局

                                  2017年6月13日

吉安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纪律,健全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320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责任追究对象是全市参与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内容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通过集体决策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在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和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上报、核销的;

(二)村集体大额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和村级大额资金使用,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的;

(三)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物品采购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或者不召开会议决定的;

(四)收取村级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统一票据和及时入账的;

(五)村级资金支出不按规定使用的;

(六)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用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提供经济担保的;

(八)违反规定用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对外投资,造成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

(九)未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内向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报账和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乡镇农村产权交易站、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等基层站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及其相关资料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及其相关资料给予入账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资金收入、使用、划拨情况,擅自给予办理资金结算的;

(三)对收款票据和报销凭证的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

(四)对涉及农村集体“三资”有关经济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五)对村工程建设项目和物品采购未按规定审核,出现通过肢解等方式规避工程建设项目和物品采购招投标的,以及出现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未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的;

(六)未按操作要求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化管理,造成核算错误和电子数据丢失损坏的;

(七)因保管失职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档案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八)发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异常情况,未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的;

(九)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导小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村级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算报账,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二)村级资金多头开户或村库存现金超限额,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三)农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四)农村集体“三资”违规提供经济担保,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村工程建设和物品采购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六)村集体未按规定签订或变更经济合同、未按合同规定收缴各类款项,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七)村级资金支出超年度定额或超预算,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八)乡镇农村产权交易站、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等基层站所人员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九)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处置和管理有关情况不按规定公开的;

(十)因管理失职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档案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十一)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乡镇纪委领导责任:

(一)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纪委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导致违纪违规现象频发的;

(二)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问题线索,未及时核查,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导致腐败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查办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案件中,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出现失密泄密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一)乡镇未按规定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配备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

(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站、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等基层站所人员不到位,办公设施等配备不齐全,代理服务不到位,造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的;

(三)没有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或管理措施不力的;

(四)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检查整改意见、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

(五)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不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集体“三资”管理使用过程中违纪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强行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平调村级资金,以及对程序不到位的票据,强行要求入账的;

(八)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没有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或管理措施不力的;

(二)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或引发重复上访、重大上访的;

(三)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严重违纪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以及发现后不报告、不移送的;

(四)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责任追究方式适用

 

十一  视情节轻重,适用以下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组织处理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

(六)纪律处分

(七)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十二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有本规定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  具有下列情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十五  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自责任追究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十六  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或者廉政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考察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为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下查一级直接处理。

(一)乡镇负责处理的,处理结果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的,处理结果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依纪依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被追究责任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不得评先评优;

(二)受到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处理决定。

 

附则

 

二十  井冈山经开区,各县(市、区)及庐陵新区可以按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办法由中共吉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吉安市农业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十二  办法布之日起施行,上级规定对本办法所列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吉安市纪委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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