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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万安县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延续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5/12/2 编辑:万安县管理员 录入:万安县管理员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局直各单位:

《落实〈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延续机制实施细则》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1120

落实《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延续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根据《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维护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转户居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省市农业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后户均承包土地不足0.3亩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承包土地的处置、利用及相关事宜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承包土地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转户居民的农村承包土地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包括:

(一)退地工作中的涉农纠纷;

(二)退出农村承包土地及附属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

第二章  处置和利用

第五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承包土地,具体处置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保留。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允许其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农村承包经营权,享受涉及该土地的各项政策,如种粮直补、农业项目补贴等,任何组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保留农村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居民应当继续履行与该土地承包经营有关的义务。

(二)流转。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鼓励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通过转让、转包、转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土地租金或分红收入。流转价格由转户居民自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定,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签订流转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出。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对其在承包土地上添置的生产设施以及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没有承包经营权证的以土地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第七条  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土地权属不清的,可以先行转户,待确权后再进行退地补偿。

第八条  转户居民退出的承包土地,全部退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作耕种用地,鼓励退出的承包土地在公开的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第三章  退地程序

第九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自愿退出承包地的转户农民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指未独立分户或不独立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初审公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材料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转户居民家庭人口情况和农村承包土地进行清理核实、登记造册、计算支付价款,并在所在村民小组成员居住较为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天。初审不合格的,应向转户居民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签订协议。公示合格后,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指导退出承包地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农村承包地协议》,协议应包括承包土地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补偿方式及金额,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协议一式三份,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退出承包地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执一份。

(四)审核审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农村承包地协议》、价款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农业部门审核。县农业部门将乡镇上报的材料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交付实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退出承包土地,转户居民按照协议约定交付承包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获得相应的退地补偿。

退出的农村承包土地,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农业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第四章  退地补偿

第十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承包土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并自愿退出已确权登记的承包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和承包地年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

(一)剩余承包期年限的计算。转户农民农村承包地剩余承包年限,按承包地种植作物收获后退出当年当月至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时间的剩余年限对年对月计算。

(二)承包地面积的计算。以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面积为准。

(三)承包地退出年均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

(四)承包地附着物补偿。承包地上种植的果树及其他多年生经济作物,按国家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退出的承包土地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流转,不再分零调整分配给村民。流转收益上缴县财政,用于抵顶预付转户农村居民退出承包土地的一次性补偿。县财政设立退地补偿款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和村组出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退出交接证明,通知乡镇财政所将退出的承包土地一次性补偿款,打入转户居民个人账户。

第五章  监管

第十四条  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转户居民承包土地的处置、利用等监管工作。对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留和退出的承包土地,县乡农业部门要登记造册,加强管理,强化服务,促进和激励村组对退出承包土地的有效利用,不允许出现抛荒现象,对出现抛荒的承包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县农业部门应商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退出承包土地补偿款的拨付和退出承包土地流转收益收取情况进行监管,确保退地补偿款及时拨付到位、流转收益缴存到位。

第十六条  对村组、乡镇上报数据核实不准或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退地补偿金的,除追回资金外,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除追缴资金外,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县农业部门设立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0796-5701279),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承包地处置、利用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万安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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