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2号文件及《江西省现代农业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2-2020年)》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农业工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省农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大宣讲、大调研、大试点、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创新服务年”活动。为扎实推动改革创新服务年活动,掀起2013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大宣讲的新热潮,在省农业厅粮油局、经作局、畜牧局、渔业局、农机局、环保站和省农垦办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省农业厅计财处将2013年主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汇编成册,供大家参考。
一、农作物补贴政策
1、粮食直补:早、中、晚稻各为11.8元/亩。
2、良种补贴:早、中、晚稻各15元/亩,棉花15元/亩,油菜10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
3、农资综合补贴:67.2元/亩。
补助方式:按照上年核实的实际种植面积,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民
表一:农作物补贴政策内容明细表
补贴类型 早稻 中稻 晚稻 小麦(亩) 玉米(亩) 油菜(亩) 棉花(亩)
良种补贴 15元 15元 15元 10元 10元 10元 15元
粮食直补 11.8元 11.8元 11.8元 无 无 无 无
农资综合补贴 67.2元 67.2元 67.2元 无 无 无 无
合计 94元 94元 94元 10元 10元 10元 15元
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早籼稻132元/百斤,中晚籼稻135元/百斤,粳稻150元/百斤,分别比上年提高12元、10元和10元。
三、种粮大户补贴政策
种粮大户补贴政策2013年开始取消现行对种粮大户每亩16元的现金直接补贴,改为通过项目支持种粮大户发展,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种粮大户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农田基础性建设需要。
种粮大户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稳定从事粮食生产,未转包或变相转包农田。2、水稻种植大户2011—2012年承租并实际耕种500亩及以上(含自有水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2011—2012年承租并实际耕种1000亩(含自有水田)及以上。申报当年水稻种植面积也必须达到上述面积。3、种粮大户流转耕地中至少有500亩(含自有水田)的未来租赁期在两年以上(从2013年开始计算)。4、申报的上一年度双季稻种植比重在50%及以上。5、种粮大户本人或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组织项目建设能力。6、必须参与投保水稻种植保险(申报当年)。
具体支持内容:1、信用担保:由省信用担保公司对种粮大户贷款进行信用担保,使其获得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信贷资格、提高信贷额度,满足生产需求。担保费用全额由省财政负担。2、信贷融资和贴息:以种粮大户申报当年承租并实际耕种的农田为计算依据,亩均不超过5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信贷规模,以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授信之日起一个年度为限,以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授信之日国家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的70%予以贴息,贴息额以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金额和规定贴息期限以内的计息天数为计算依据。3、田间灌排工程:亩均建设标准不超过1000元/亩、补贴经验收后的工程直接投资额的80%。4、集中育秧点建设: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实用的建设方法,鼓励采用塑钢网架等轻型、坚固、耐用的建材,不得采用水泥桩固定方式。单个育秧点规模在5亩及以上。简易拱棚补贴500元/亩,塑钢大棚按验收后工程直接投资额的80%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亩。5、土壤地力建设:种植绿肥补贴50元/亩,以经验收后的实际种植面积为计算依据。单个种粮大户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亩。6、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新建晒谷场单个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粮食烘干机批处理量一般不超过20吨。新建晒谷场补贴60元/平方米,以经验收后实际建设面积为计算依据,单个种粮大户最多申报2个。粮食烘干机补贴70%,以扣除农机购置补贴后的实际购买价为计算依据。
申报时限:2月底之前完成大户申报、县级初核,并上报设区市;3月10日前设区市完成复核并汇总上报省里;省有关部门在2013年春耕前完成项目审批。
种粮大户可同时申报多个补贴项目。申报时,应提交个人信息、2011-2014年的土地承包情况和2011-2012年的生产情况、以及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
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补贴实施范围,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允许补贴对象在省域内自主购机,跨县选择经销商。
2、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适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3年我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1大类24小类51个机具品目。对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三类机械实行敞开补贴。
为加快转变我省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实现节能降耗,对补贴额低于300元(含300元)、农民需求较少、产品技术不体现农机化发展方向以及与农业生产关联度不大的机具,不纳入补贴范围。
3、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确定的额度,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的确定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实行定额补贴,即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
4、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全省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入卡”的兑付方式。购机户在购买补贴农机具时,支付所购机具的全部价款后,凭发票等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报账后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购机的,通过其提供的账号发放。
五、农业政策性保险政策
2013年,我省农业政策性保险涉及水稻、棉花、油菜、花生、能繁母猪、奶牛、柑橘、育肥猪和森林等9个险种,其中:柑橘保险在寻乌县、南丰县试点,育肥猪保险在上高县、吉安县试点,其余险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险费率视险种不同而不同。各级财政对上述险种均实行保险保费补贴,补贴标准详见表二:
表二:农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内容明细表
主要险种 保险金额 费 率 财政补贴比例 农户自缴保费
水稻 200元/亩 6% 70% 3.6元/亩
棉花 200元/亩 6% 70% 3.6元/亩
油菜 150元/亩 5% 70% 2.25元/亩
花生 300元/亩 5% 70% 4.5元/亩
能繁母猪 1000元/头 6% 80% 12元/头
奶牛 2000元/头或5000元/头 6% 80% 24元/头或60元/头
柑橘 平均2000元/亩 2% 40% 24元/亩
育肥猪 500元/头 4% 40% 12元/头
商品林 每亩不超过800元,一般为400元 火灾险0.15%,综合险0.4%
60% 火灾险不超过0.48元/亩,综合险不超过1.28元/亩
公益林 500元/亩 综合险0.2% 100% 0
六、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我省农村沼气项目按照“宜户则户,宜小则小,宜大则大”的建设原则,支持范围包括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等建设和沼气服务网点建设。
具体补助内容为:1、户用沼气项目补助对象为建池农户,补助标准每户1600元,其中享受西部政策县每户补助2000元,主要用于购置沼气灶具及配件,水泥等主要建材补贴以及支付技工工资。2、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以供气50户为基本建设单元,包括建设沼气发酵池、原料预处理、沼气供气和沼肥利用设施等。申请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应具备有固定及充足的发酵原料、已确定集中供气农户等条件。补助标准按供气户数每户2400元,其中享受西部政策县每户3000元,主要用于沼气池建设补贴,沼气灶具和管网设备采购以及技工工资。3、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大中型沼气工程主要是指沼气发酵容积在300立方米以上,建设内容以“一池三建”为基本建设单元,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和集中供气沼气工程建设,补助额度约为项目总投资35%,其中享受西部政策县为45%,主要用于沼气发酵装置、储气装置、前后处理系统、供气管网及利用设施建设补贴等。4、乡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项目。以沼气项目村为依托建立村级沼气服务网点,每个网点具有为300-500沼气农户服务的能力,中央投资重点支持购置三套设备: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中央补助标准分别3.5万元/个,其中享受西部政策县4.5万元/个。
七、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油价补贴以机动渔船用油量为依据,机动渔船用油量则根据渔船主机功率和年平均作业时间来测算。
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每年年终,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经市、省逐级审核上报,国家进行审核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通过“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渔民和渔业企业手中。
八、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为稳定母猪生产,防止生猪供应出现过大波动,中央和地方对加施了牲畜标识的能繁母猪,即生产过仔猪、且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进行补助。补助范围为全省能繁母猪养殖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补助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头,省级财政20元/头,县级财政20元/头。
九、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补助政策
为推进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国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已在畜牧部门登记备案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改造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用于粪污收集及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不得用于栏舍扩建或新建。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均可按程序申报。补助标准:年出栏500-999头、财政平均补助20万元;年出栏1000-1999头、财政平均补助40万元;年出栏2000-2999头、财政平均补助60万元;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省级种猪场,财政平均补助80万元。
十、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目前,主要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畜禽常规疫苗补贴、畜禽疫病扑杀补助、基层防疫工作补助的动物防疫补贴政策。(一)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二)畜禽常规疫苗补贴政策。对猪链球菌病、猪伪狂犬病、猪乙型脑炎、仔猪黄白痢、猪细小病毒、猪流行性腹泻与传染性胃肠炎二联、鸡新城疫、鸡新支二联、鸡法氏囊、鸭瘟、狂犬病等11种疫苗,由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按40%予以补贴,补贴经费由省财政支出。(三)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畜禽和布病、结核病检测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养殖者自身也要承担一部分损失。(四)基层防疫工作补助政策。为支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补助,重点用于强制免疫注射工作经费支出。
十一、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生猪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家对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每头补助80元。无害化处理的猪指的是断奶后的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补助对象为全省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户)。补助经费由中央承担50元/头、省、设区市、县财政各承担10元/头。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户),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场主个人。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户),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汇到单位法人账户上。
十二、畜禽良种补贴政策
为加快畜禽良种推广与品种改良,国家对项目实施县内,使用生猪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小区、户),按每头能繁母猪每年2胎,每胎2份计4份,每份精液补贴10元的标准补助;对使用良种奶牛冻精,开展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1胎,每胎2剂冻精计算,荷斯坦奶牛每剂冻精补贴15元的标准补助,对重点县和非重点县重点养殖户使用的乳用西门塔尔牛每剂冻精补贴10元的标准补助;对使用国家认定的良种肉牛冻精,开展品种改良的养殖场(户),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1胎,每胎2剂冻精计算,每剂冻精补贴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十三、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为改善我省农垦系统职工群众居住条件,彻底解决农垦职工群众“住有所居、居住安全”的问题,我省自2011年开始在全省农垦系统范围内开展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并纳入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并实施。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资金采取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配套、危房改造对象出资、企业自筹配套、优惠政策扶持等办法筹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我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中央每户补助7500元,省财政每户补助7500元,其余不足资金由危房改造对象承担。辅助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由相关属地政府、项目实施单位通过争取新农村建设、农网改造、农村公路建设、安全饮水等项目资金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2013年全省国有垦区计划改造(包括2012年底国家追加计划0.57万户)垦区危房5.57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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