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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9/3/13 编辑:青原区管理员 录入:青原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质量总体水平,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奖励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吉安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吉安市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我市不断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追求卓越绩效,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设质量奖和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审一届,每届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3个。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评审活动;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

  (三)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

  (二)建立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各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领导小组负责所在县(市、区)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市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建立了首席质量官制度。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且近2年持续盈利;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较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重大纳税失信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型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二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为实施和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作出突出贡献,并使所属的组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认同度较高,质量工作业绩得到普遍认可。

  (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较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五)无重大纳税失信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方案。在评审年度内,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选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发出市长质量奖评选方案,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

  (二)自愿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自愿参评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各县(市、区)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或市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至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四)资料评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五)现场评审。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六)综合评价。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审组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在征求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议。

  (七)审议公示。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八)批准发布。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50万元,个人奖励3万元。

  第十五条有效期内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其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标明获奖年度。

  第十六条市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评审、表彰等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申报组织和推荐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荣誉的组织,经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10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获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2年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重大纳税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获奖个人经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个人奖或市长质量奖个人提名奖,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向社会推广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经验(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一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对获奖组织进行定期巡访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规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标识、奖牌和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吉府发〔201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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