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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原区2019—2021年度农业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9/3/13 编辑:青原区管理员 录入:青原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吉青府办字〔2018〕147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理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原区2019- 2021年度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原区2019—2021年度农业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等六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9-2021年度江西省农业保险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金发〔2018〕10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区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充分运用保费补贴等手段,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主动参加保险,推动农业保险稳步发展。

2.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通过公平有序充分竞争,引导保险机构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3.自主自愿。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努力提升农户保险意识,鼓励和引导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承受能力自主自愿、依法依规参加农业保险。

4.协同推进。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二)主要目标

保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科学合理增长。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支持,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持续推动我区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努力实现保险责任逐步覆盖物化成本,直至完全覆盖生产成本,农业保险覆盖率在前三年平均值基础上每年递增不低于5%。

二、保险险种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费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种植业

①水稻保险。保险金额400元/亩,费率5%,保费20元/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区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5%。保险期限参照当地水稻生长期间确定,自移栽水稻从秧苗移(抛)栽到大田后起,直播稻从水稻齐苗(出苗80%)起,至成熟收割(含)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原则上全区所有水稻种植户均需参保水稻保险。

②油菜保险。保险金额150元/亩,费率5%,保费7.5元/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区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30%。

2.养殖业

①能繁母猪保险。保险金额1000 元/头,费率6%,保费6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区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

②奶牛保险。保险金额2000元/头或5000元/头,费率6%,保费120元/头或30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投保人承担20%。

③育肥猪保险。保险金额500元/头,费率4%,保费2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区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

3.森林

①公益林保险。保险金额500元/亩,费率2‰,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50%。

②商品林保险。商品林每亩保险金额按参保林木的再植成本 确定,视树种树龄情况,按每亩不超过800元保额协商确定。火灾保险费率为1.5‰,综合保险费率为4‰。其中:中央财政补贴 30%、省财政补贴25%、区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40%。

(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保费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柑橘保险。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亩,费率2%-6%,其中:省财政补贴10%,市财政补贴10%,区财政补贴20%,投保人承担60%。对已纳入省级财政及以下补贴的柑橘指数保险等产品,可比照享受保费补贴政策。

2.农房保险。保险金额2.4万元/户,费率0.375%,保费9元/户,其中省级财政补贴、区财政补贴、农户自缴分别为3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分散供养的“五保”人员)由省、区两级财政全额承担,补贴比例各50%。

三、实施步骤

(一)筹备阶段(2018年11月底前)

成立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工作实施方案,做好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区级财政补贴部分的资金测算。

(二)采购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一家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全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承保,采购工作由区金融办负责。

(三)实施阶段(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从2019年1月1日起由新一轮中标经办机构承保全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金融办负责人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金融办,切实加强对全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

区金融办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牵头负责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工作的整体推进,研究制定农业保险考核评价方案,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监督检查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适时开展联合检查。

区财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扎实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和结算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

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具体负责对接农业保险落实情况,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防灾防损和灾后查勘定损工作,为农业保险提供承保、查勘、定损等技术支持;负责审核本行业基础数据,配合区财政局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

各乡镇(街道、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做好本辖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保险承保、防灾防损和灾后查勘定损工作。

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上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文件要求,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加强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机制建设。要将常见灾害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降低投保标的重量(或数量)门槛、合理设置相对免赔,不得设置绝对免赔额;要简化理赔流程,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理赔单证电子化,建立小额赔案快处快赔通道,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三)强化监督检查

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对辖内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承保理赔服务、宣传引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处理。

(四)加大宣传推广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和政府优惠政策,持续增强农户和企业的保险意识。经办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工作,主动公示承保情况、理赔结果、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等内容,公开业务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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