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三资”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县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全体成员是农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平调、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3]20号),实行“村(组)账乡代理”的管理模式,以2012年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结果为基础,村民委员会与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签订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协议,将原来的资金代理服务拓展为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农村集体“三资”财务核算工作。要以村组为单位建立会计账簿、资产管理台账和资源管理台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统一纳入账内管理。
第五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应当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六条 县纪检监察、组织、 农业、财政、审计、国土、水利、林业、民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形成部门联动督查机制,每年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运行,及时发现,纠正农村集体“三资”资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低价承包、低价租赁、低价转让农村集体“三资”等违法违纪案件。县农业部门负责“三资”业务培训和审计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依法所拥有的各类财产。主要包括:
(一)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果园、牲畜、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三)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五)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等无形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权责明确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该发证书的一定要核发证书,以免形成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乡镇公共资源管理站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确定经营者,均应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禁止村干部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农村集体资产。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及其租金。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应当保证投资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涂、水面等。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登记簿,要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所有的耕地,由其成员实行承包经营,由吉安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但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建立健全公开招投标拍卖制度。一次性出让集体资产、资源金额超过3000元的,实行出让前公告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等要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把关,并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必须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交易。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实行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鉴证、合同管理。其收益归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所有。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采矿权人应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必须进行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坚决制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应收款等。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所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收入、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补助,补偿,项目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必须使用由县减负办、县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并将收取的款项全部缴存“村账乡代理”银行专用帐户,严禁坐收坐支和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形成“用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用钱”的双向约束机制,实行每季度帐一次制度。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的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帐户,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统一在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开设专用帐户,农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必须到当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办理手续。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不得在银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另外开设帐户。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收支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经济业务发生用途,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的处理程序,依据《吉安县村账乡管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由村主任实行“一支笔”审批,大额支出,严格按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提出申请,村主任签署意见,民主理财小组审查,交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再由村集体会签的程序办理。再由村级报帐员填制报账单后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报账。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对村原始票据要严把审核关,对不符合手续和违纪违规的开支票据,一律不得付款、报账、入账。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特别是招待费开支,严禁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擅自举借新债。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代管,并纳入账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的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要建立会计档案室,配备专用档案柜,由专人负责保管,逐村分年度建档。负责保管村级现金账、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登记簿、产品物资登记簿及记账凭证、原始票据、各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存根、会计报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各业承包合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委托书等资料。
(二)村民委员会要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由村级报账员负责保管村集体各类经济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三资” 台账及账簿、会计报表、村财会人员移接交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15日内办理移接交手续,并保证账簿、凭证、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评估审计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评估集体“三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
(一)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
(三)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
(四)涉农项目财政资金;
(五)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三资”管理审计工作由县农业局负责,同时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进行民主决策,决策事项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六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完善村级民主选举制度,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九条 要积极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当地党委、政府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每年要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年度审计。
第四十一条 深入推进农村党务公开、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开;征收土地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资金等要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要要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在每季度末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要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必须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村内各项社会事务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村民有权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村民委员会和村小组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民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上级农业等主管部门反映,乡镇人民政府、上级农业等主管部门要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及时答复反馈。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小组的承包款、租金、股金、分红以及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专户储存,全部纳入“村(组)账乡代理”中管理,严禁出现帐外帐现象。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的“三资”所有权属,未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有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三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三资”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员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三资”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农村集体“三资”登记或者评估的;
(三)低价处理农村集体“三资”的;
(四)不依照法律、法规处置农村集体“三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代理中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进行财务核算、填报各种财务报表的,坐收坐支、违规收支以及未及时上报和公开农村集体“三资” 变化的,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问责。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以权谋私,使农村集体“三集”遭受损失,引发群众性事件等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使农村集体“三资”受到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要建立定期清理机制。要建立定期财务清理、资产清查、资源登记的长效工作机制,原则上一年一次,做到账账、账证、账物相符。要强化农村集体各类经济合同的管理,认真组织对各类合同进行清理,依法规范完善合同条款,加强签订履行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纠正不规范的合同行为。
第五十条 健全委托代理机构。要依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的代理工作,各乡镇要安排一名分管农业的班子成员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统一加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吉安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