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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5/6/5 编辑:吉安县管理员 录入:吉安县管理员 浏览次数: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吉安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吉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安县委办公室      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26

      

吉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村级民主理财行为,强化各级监督管理责任,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吉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320号)、《吉安县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强化村级民主监督办法》(吉办字〔2014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县府办发〔2014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乡镇党委、政府,乡镇经管站,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及其村小组等单位和组织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涉农单位及组织管理三资的职责

第三条  县农业部门职责

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农村三资管理的法规、政策及制度;制定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办法;强化乡镇经管站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交流,建立乡镇经管站长定期轮岗制;检查指导乡镇经管站日常业务和核算工作;组织全县村级财务人员培训组织全县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监督指导全县村组财务公开(包括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公开和公开栏公开);指导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第四条  县其他涉农相关部门职责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依据招投标、合同、预决算及验收等资料,及时足额将项目资金划拨到乡镇经管站村账乡代理账户;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将资金计划抄告项目所在乡镇;及时足额将财政转移支付村级补助资金划拨到乡镇经管站村账乡代理账户。

县委农工部、发改委、林业、水利、扶贫和移民办、农业开发办、农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卫生、人口计生委、民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招投标、合同、预决算及验收等资料,对项目资金、民生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将项目计划抄告项目所在乡镇。

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加强监管。

第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职责

全面落实本辖区内农村三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监管组织村级资产资源处置程序;做好农村大额资金开支的审核把关工作;化解辖区内因三资问题发生的纠纷和上访事件。

第六条  乡镇经管站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及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认真履行村账乡代理职责,做好村级财务的核算和监管工作;对村集体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纠正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问题;及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做好公开资料的归档工作;监管村级资产资源处置程序,掌握村级及村小组资源的发包情况,做好经济合同的存档工作。

第七条  村级职责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村级三资管理制度,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杜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现象;管理好村集体三资,做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和接受民主监管,做好财务公开工作;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农村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账务管理

(一)全县所有村(组)都应建立健全三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实行村(组)账乡代理

(二)会计核算必须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

(三)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做到及时报账,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总账和分账要账账相符。上一次未结清账目的由乡镇经管站暂停该村一切财务支出业务,并将情况书面报乡镇政府和县经管站。每季度向县经管站上报会计科目余额表,半年和全年以村为单位各报一次收支汇总表。

(四)乡镇经管站账务处理人员和村报账员(会计)必须完整收集和保存票据、账、合同、会议记录、报表、文件等财务资料,建立财务档案,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九条  收支计划管理

(一)村集体的财务必须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二)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标准,按照量入为出和坚持节俭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缩减非生产性开支,确保更多的资金用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杜绝车辆运行费用、礼品礼金、烟酒、土特产及域外的接待费用等不合理开支。

(三)全年收支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一)账户管理

1.村集体的收支活动都必须纳入村账乡代理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出现账外账。

2.银行支票应由乡镇经管站保管,并登记在册。

(二)收入管理

1.村集体的一切收入都应开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收取。县财政局每半年下拨一次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各级各项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都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作他用。

2.专用收据应由专人保管,乡镇经管站要建立领取、核销台账,实行专人管理,每年核销一次,做到账票款物一致。

3.一切现金收入(包括个人垫支)须当日缴存村账乡代理专户,边远山区的村(居)委会应在三日内缴存,不得公款私存、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

4.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严格控制在2000元以内。

(三)支出管理

1.村集体的所有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原则上由村主任审批,原始票据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审核人为村党支部书记。2000元以上大额支出,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壹万元以上大额支出,按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村支部书记审核,村主任签署意见,乡镇经管站审核,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程序办理。严禁将单项大额开支分割报账,规避审批程序。

2.一切支出都必须出具原始有效票据,不准白条入账。村民福利及各项分配款应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列支。由村报账员(会计)和乡镇经管站站长负责监管。

3.工程项目资金支出:村集体资金的一切工程项目都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按规定组织招投标;10万以上的项目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组织招投标,严禁肢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一切工程项目都必须签订合法的合同并有预算和决算,应聘请或安排有资质的单位或村民理事会成员监督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必须有验收报告。10万以上的项目工程还必须出具有资质部门的审计报告,并留合同款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未经审计和财务决算批复的,一律不予付款。

4.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除日常零星开支外,1000元以上业务必须采取转账支付。严禁大额开支化整为零,变相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资产及资源管理

(一)资产资源必须建立台账,对资产资源的外借、发包、入股、投资、出租、拍卖等处置,必须进行评估,实行集体决策,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将方案报乡镇经管站,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资产资源的处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

(二)严禁用集体三资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

(三)集体经济业务和发包资产资源等(包括四荒、耕地和土地流转)都要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都必须按期兑现,不得出现集体三资的流失。

(四)1000元以上的物品、器件、工具等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人、领用人、使用人和存放地点。需折旧的应提取折旧。

第十二条  监督及公开

(一)上级监督:村集体的三资管理和财务活动都应自觉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提供真实的账、票、合同、记录、报表等资料,不得阻碍、干扰和弄虚作假。

(二)民主监管:一切财务活动都应由民主理财小组监督和接受群众的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应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拟定,提供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每个季度公开一次,各行政村必须在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前10天以内公开上一个季度的村集体财务的收支明细情况。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到公开内容要详实,公开方式要多样,公开程序要规范。重大事项及工程招投标、预决算、重大资产的处置都必须全过程公开和即时公开。

第四章  责任追究原则、形式和界定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责任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二)依法合规原则。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三)惩防结合原则。责任追究工作通过惩戒有关责任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构建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重的惩防体系。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停职、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建议依法罢免职务等;

(三)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按照其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或村级财务和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的;

(二)未按规定对程序不到位、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核审批的;或开支未实行一支笔审批的,特别是大额开支未按程序上报审核、审批的;

(三)对上级或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四)公款私存、专款不专用、授意坐收坐支或设立账外账,或截留、侵占、套取、挪用集体资产和专项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擅自动用村集体三资等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六)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资源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项目未按规定经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招投标和民主决策的;或未依据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等资料拨付工程款的;或工程款未拨付给中标单位而拨付给个人的;

(七)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或不接受上级检查、审计的;或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当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村级报账员(会计)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审批程序给予报销的;或准许白条子报销的;

(二)对村级三资管理出现的问题未及时提醒和上报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记账结账报账的,未及时核对账款的,未按时真实全面公开财务的,未按时上报各类报表的或上报数据存在瞒报、谎报、漏报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五)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或截留、侵占、套取、挪用集体资产和专项资金的;

(六)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或收取村级集体收入,不按规定开具专用收据和不及时入账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经管站报账的;

(七)财务会计资料造成遗失或损毁的;或伪造票证,编造假账的;

(八)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乡镇经管站业务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程序的;或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或未按要求将重要附件(如会议记录、合同等)存档而同意记账的;

(二)银行存款对账单不按月收交核对且不装订到会计记账凭证册中的;

(三)未按时提供村级财务收支状况公开资料的;

(四)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未按时记账或村级财务收支未实行按时结报的,对发现的村级财务问题未制止或未及时上报的;

(六)未按规定审核资金收入、使用、划拨情况,擅自给予办理资金结算的;或未依据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等资料拨付工程款的;或工程款未拨付给中标单位而拨付给个人的;或对村级资产处置监管不到位的;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和专项资金的;

(七)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或保管村级支票有误的;或拒绝、阻碍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八)其它违反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乡镇经管站站长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督促村级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的;未对村报账员进行业务指导的;

(二)村级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报而不及时督促整改的;或未按规定组织抽查村库存现金的和核对账票的;或未按规定指导督促村级财务定期公开或公开措施不到位的,造成村级财务核算管理混乱的;

(三)发现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整改的;

(四)对专用收据和报销凭证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

(五)未组织开展对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清产核资,建立资产、资源台帐,实行动态管理的;或未按要求做好村级及村小组经济合同存档工作的;

(六)专项资金未依据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等资料拨付工程款的;或工程款未拨付给中标单位而拨付给个人的;

(七)因管理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八)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乡镇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村级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算报账未及时制止、整改的;或村级资金支出超年度使用计划,未及时制止、督促整改的;

(二)未督促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不开展三资管理检查或检查走过场的;

(三)对设立账外账行为制止、整改不力的;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违规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制止、整改不力的;

(四)因村集体三资管理不力,被上级部门查处三资管理案件的,或造成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

(五)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或对项目预决算、招投标、施工合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管不到位的,或未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或验收不认真、弄虚作假的;

(六)基层站所人员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村级民主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财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在检查中发现有三个以上村财务不公开的;

(二)没有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制度或管理措施不力的;

(三)对村级大型开支审批监督失误,把关不严格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或造成集体资产资源受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不力,被上级部门立案查处三资管理案件的,或造成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

(六)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县农业局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制定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或三资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

(二)对乡镇经管站工作人员、村级报账员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的,或未按要求进行培训的;

(三)对村级财务不组织审计的;

(四)对村级财务管理监督不力,致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财政系统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财政转移支付村级补助资金划拨到乡镇经管站村账乡代理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家给予农村的专项资金划拨到乡镇经管站村账乡代理账户;或对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审核、审批、验收程序不到位的;或未将专项资金计划抄告项目所在乡镇的;

(三)在涉农资金拨付中存在吃、拿、卡、要的;或截留、侵占、套取、挪用农村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县其他涉农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将项目计划抄告项目所在乡镇的;或对项目立项、预决算、招投标、施工合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管不到位的;未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或验收不认真、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评估、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违规办理产权流转的;

(三)在涉农资金拨付中存在吃、拿、卡、要的;或未按规定随意截留、侵占、套取、挪用村集体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为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处。

第二十六条  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组织调查、核实责任人员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明确行为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

(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党风廉政办和县农业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41日起实施。

中共吉安县委办公室               20152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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