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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村(社区)“131”治理模式试行办法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7/3/2 编辑:吉安县管理员 录入:吉安县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吉安县村(社区)“131”治理模式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的希望和“三个着力、四个坚持”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政治引领、依法治理、按章办事、以纪管人的基层组织建设格局,在全市率先开展强化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规范组织职责、工作运行程序和干部行为,加强民主监督的“一强化三规范一监督”(简称“131”治理模式)工作,切实推进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为推进脱贫攻坚、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扩权强镇、移民搬迁等提供组织和制度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强化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条  村党组织班子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思想观念比较新、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选优配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尤其是书记。具体做到“四优先、十不宜”:

优先提名积极参加党内重大活动,切实为百姓办实事好事,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优先提名带头扶贫攻坚、带头并带领群众共同发展特色富民产业的“双带”能人;优先提名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和“人文社区、温馨家园”创建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党员干部群众;优先提名顺应农村改革发展,支持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和经营权流转,作出积极贡献的党员干部群众。

具有下列10种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宜提名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一是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党员;二是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惠农惠民资金、物资,长期拖欠集体款项被查实的;三是与党离心离德、品行不端、办事不公、优亲厚友被查实的;四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被纪检机关、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和处理的,或尚未处理但基本事实清楚的;五是近两年内有赌博、偷盗、打架斗殴等行为,影响较坏被查实的;六是政治素质差,道德品质低劣,私心杂念重,热衷于搞宗派、封建迷信、邪教活动,长期闹不团结,影响极坏被查实的;七是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被查实的;八是曾因工作不力等原因被撤职或被勒令辞职的;九是长期外出不能履行职务的;十是由于身体及年龄原因不能胜任村干部工作的。

可采取“六个一批”的办法,进一步拓宽选人渠道,即从现任村干部中择优留任一批,从致富能手、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中遴选一批,从复员退伍军人中选拔一批,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中回引一批,从大学生村官等各类面向基层的服务人员中选用一批,从“村医”、“村教”中选任一批。本村党组织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采取“三个一批”的办法,产生党组织书记,即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干部中选派一批,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党员干部职工中挖掘一批,从邻近强村优秀党组织书记中兼任一批。

定期选派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干部到村担任第一书记、“双助理”、名誉书记、发展顾问等职务,加强工作力量。

采取县级重点培训、乡级普遍轮训的办法,确保村党组织书记、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级以上集中培训,其他村“两委”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乡级以上培训。

第三条  党员队伍

坚持党员标准,严格落实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双严双优”制度,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党员发展计划。注重在35岁以下青年农民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每个村入党积极分子不少于3人,条件成熟的及时吸纳进党员队伍。认真做好在外出务工优秀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对3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村党组织和没有党员的村民小组实行重点管理。

大力实施农村党员“冬(春)训”工程,建立体验式教学基地和党员培训流动课堂,确保每名党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集中培训。充分运用远程教育平台、互联网和微信、微博、微视等新媒体,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形势任务或遇重要事项时,可随时召开;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次数;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组织每个季度至少上一次党课。落实好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村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每年年中、年底各召开1次,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年底的应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一并开展。

第四条  后备人员

按照村干部职数1:1的比例,采取个人自荐、党员群众举荐、党组织推荐、组织面谈、乡村两级票决等办法,物色思想端正、年纪较轻、素质较高、能力较强村级后备人员。建立乡村两级干部联系后备人员“2+1”结对制度,进行重点帮带。同时按人岗相适的原则,提前安排到书记助理、主任助理等岗位,参与中心工作,进行实岗锻炼,让他们提前进入角色,让群众提前熟悉他们。对正式党员中综合素质好、群众公认度高的后备人员,优先推荐参选党支部班子成员;对其他表现突出、工作较好的,列为优先推荐人选,引导参加换届选举;对不是因为自身原因落选的,聘任为团支书、治保主任、民兵连长、计生专干等,继续压岗锻炼。

 

第三章  规范组织职责

条  村党组织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党组织书记负责村全面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及本村党员大会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3领导村民委员会、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4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负责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开展服务,搞好本村的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条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工作的执行机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主要工作职责:

1自觉维护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向上级政府传达民情民意;

3组织村民、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集体土地和财产,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4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村民学法、用法、守法,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支持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服务,组织村民开展自救、互救;

6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全民健身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7负责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8依法协助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条  村党员大会

村党员大会是村级党内重大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党员大会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问题。主要工作职责: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研究确定村党组织工作规划、计划;

2听取和审议村党组织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应由党员大会决定的本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处分和处置等;

4选举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条  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是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机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对村级组织提出的重大议案进行决策。村民会议的召开,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为有效。主要工作职责:

1选举村民委员会,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讨论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3讨论制定村级经济建设、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4讨论通过村级财务预决算、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5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

6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不当决定;

7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和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涉及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外,可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条  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形式,遵循民主、合法、代表民意的原则,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代表村民对村民委员会重大村务决策行使日常监督权。主要工作职责:

1代表村民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2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定期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不信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劝其辞职或提请村民会议予以罢免;

3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4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5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条  民情理事会

与“民事直通车”活动建立的民声直听、民情直达网络相对接,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民情理事会。理事会由常任理事非常任理事和其他成员构成;设理事长1名,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常任理事57人(含理事长),非常任理事57人。常任和非常任理事会成员由村党组织提名(其中基层干部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3年。主要工作职责

1.充分利用民情家访以及其他方式,经常联系村民,了解社情民意,收集、整理、调查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2积极宣传并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带动村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负责组织村民自治范围内关系村民合法权益的议题的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形成决议,并监督决议的执行。

 

章  规范工作运行程序

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村工作运行程序规范共包括4大类13项,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村级工作可参照执行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村务决策类工作运行规范

1.村级重大事务决策

遵循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即:重大事项由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任期目标或年度目标;大额财务开支;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承包方案;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及执行;农村低保、危房改造等民生惠农资金的分配及管理;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宅基地安排使用、土地调整方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程序:

1两委提出,三分之一以上党员、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召集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或建议。各村要建立协商议事制度,对方案或建议酝酿、论证,征求意见;

3对形成的初步方案进行公示,进一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方案;

4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5两委组织实施。

村级重大事务讨论通过后不得随意更改。村级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的有关会议要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在形成的决议上签名。乡镇党委对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2民情理事会议事规程

民情理事会会议由村党组织领导,村委会组织,理事会主导,村民平等参与。

1理事会会议采取不定期召开的方式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五分之一以上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小组提议,可以决定召开会议;

2理事会会议必须有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会议;

3)理事会在群众中收集意见和建议,提出议题,交村党组织审查,确定议题;

4)理事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议题,会议作出决议,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

5)对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社会组织予以实施,理事会监督。

第十条  行政协助类工作运行规范

1民事直通车制度

1)加大村便民服务室、村小组民事代办点建设,畅通县乡村组四级便民服务网络;

2)实行村组干部坐班制,每个工作日至少有1名村组干部坐班,每天坐班不少于6小时;

3)规范民事代办流程,建立民事代办台账;

4)根据服务对象、服务时间的不同,积极配合县乡有关职能部门采取集中办、预约办、代理办、上门办等办法服务群众。

2农村自建房审批程序

1)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以书面形式向村小组及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自然村村小组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同意

2)村委会初审,审查通过后将申请户姓名、拟建房屋位置、面积等情况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在《乡镇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报乡镇规划管理所确定建房户型;

4)申请户持书面申请书和规划许可意见到乡镇规划管理所和国土资源分局所申请实地勘察,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向申请户说明理由;

5)乡镇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审批,批准后申请户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乡镇规划管理所和国土资源分局所分别填写《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民建房审批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6)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7)乡镇规划管理所、国土资源分局所和村委会对建房户按批准面积、位置实地放样,在申请户房屋基础建设完成后,进行实地复核,加强跟踪管理;

8)申请户建房竣工后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到乡镇国土资源分局所申请用地验收。经实地勘察验收合格后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3村民医疗保险参保办理程序

1)个人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村民在每年的10月至12月(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等特殊人群可延长至下一年2月)凭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到村委会参保缴费;

2)开具缴费凭证。村委会受理,对参保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收据);

3)汇总上报。村委会汇总参保人员名单后上报乡镇卫生院,并将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金上缴县财政专户;

4)审核录入。乡镇卫生院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并批量录入信息系统。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1)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

2)村协办员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居保局;

4)县居保局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参保人员完成参保。

5农村低保办理程序

1)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接到申请后委托村委会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召开听证会,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收到材料后组织调查核定,经评议委员会复议,提出审核意见,返回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和重点调查,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批意见,再次返回村委会公示,对群众无异议的,批准低保待遇并发给低保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6各种政府性奖励、补贴、救济救灾等款项申请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

2)村便民服务室受理上报;

3)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初审;

4)张榜公示;

5)上报相关县直部门核查、审批、确认;

6)张榜公示;

7)资金下拨。

其它有特殊规定的款项,按照特殊规定办理。

7申请《残疾人证》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核实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证明盖章;

2)乡镇残联进一步审核通过后盖章,并告知评残所需材料:身份证和户口本、二寸免冠近照3张;属视力、听力、言语残疾的,提供吉安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属智力(七岁以下的智力残疾由吉安市妇幼保健院出具证明材料)、精神残疾的,提供由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或代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为民服务中心残联窗口初审;

4)县残联上报吉安市残联进行复审后,制作《残疾人证》;

5)发放《残疾人证》。

8.小额担保贷款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需凭《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创业贷款绿色通道、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各承贷银行(城区信用联社、邮储银行、稠州银行、农业银行)领取《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申请贷款须知,确定担保方式,按照须知要求填写内容并准备相关资料;

2)初审。申请人根据创业所在地隶属管辖原则,将贷款审批表和相关资料交由相应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劳保所通过实地调查,确定申请人贷款项目、自有资金、还款能力及担保等情况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如符合条件,签字并盖章;

3)复审。初审合格,再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或创业贷款绿色通道进行复审、核实。复审由担保中心和各承贷银行对每个贷款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同时组织市监局、财政局、就业局、各承贷银行及调查人员召开贷审会。

4)放款。复审合格,由承贷银行给予放款、担保中心负责贴息,一个月放款一批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且一年一还,次年如还需贷款,重新申请、重走程序。

其它有特殊规定的款项,按照特殊规定办理。

第十  村集体经济活动类工作运行规范

1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程序

1)村两委根据村务决策程序要求,研究制定项目建设承包方案;

2)向村民公布项目建设承包方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项目建设承包方案,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4)在乡镇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吉安县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强化村级民主监督办法》(吉办字〔2014103号)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或定向招标承包,签订建设合同。乡镇经管站、财政所派人负责监督指导、合同鉴证;建设承包合同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5)村委会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承包方案。

2村集体经营性项目举债程序

1)村“两委”根据年度发展经营性物业项目的需要,研究制定举债意见和还款方案;

2)向村民公布举债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举债方案,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通过后上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4)村“两委”实施举债方案,并及时登记入账;

5)举债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党务类工作运行规范

1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1)党支部接收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2)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由支部大会(支委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报乡镇党委备案;

3)党支部指定1-2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4)党支部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支委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报乡镇党委备案;

5)党组织为发展对象确定2名入党介绍人;

6)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7)乡镇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8)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乡镇党委预审;

9)乡镇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0)党支部对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11)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票决确定是否吸收为预备党员,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乡镇党委审批;

12)乡镇党委派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召开党委会议进行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13)党组织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14)一年预备期满后,在期满前一周由预备党员本人提出转正申请,经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后,由支部大会票决,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党委审批;

15)入党相关材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乡镇党委保存。

 

第五章  规范干部行为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勤政的“八条标准”

1.政治强,坚定理想信念;2.自身清,处事廉洁公正;

3.懂经济,促进民富村强;4.善理财,办事勤俭节约;

5.勤学习,勇于开拓创新;6.重民意,坚持民主决策;

7.方法多,会做农村工作;8.宗旨明,真心服务群众。

第十七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职行为规范

1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1)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3)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2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2)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3)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4)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5)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3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2)在计划生育、落户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3)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5)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6)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2)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3)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4)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5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1)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2)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3)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章  加强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党务、村务公开

1两委根据公开内容和本村实际,或根据群众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3每季首月15日起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公开一周;如遇重大事项即时公开;

4收集党员群众对公开内容的意见反馈。对反映确有遗漏或不真实的,村两委要进行改正并重新公开;

5将公开内容、群众意见、改正措施、反馈情况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村集体重大财务收支审批、公开

1业务经办人员根据财务负责人的授权,办理业务事项,取得有效凭证并签字;

2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按财务规定和集体研究的意见审批同意原始凭证并签字;

3村报账员审核整理收支原始凭证,报乡镇经管站审查记帐。收入款项及时报乡镇经管站,不得坐收坐支;

4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重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5每季首月15日起公示一周本村上季度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情况,每年315日公布本村上年度财务收支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情况,公布榜由村两委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名;

6根据村民提出的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处理。

第二十条  村干部述职述廉评议

1.撰写述职述廉报告,总结成绩,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方向和措施;

2.填写《廉洁自律自评表》,在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

3.公示结束,由乡镇驻村干部主持,召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民组长会议,由村“两委”成员向大会述职述廉;

4.党员、村民代表、村民组长对“两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测评票由乡镇驻村干部带回汇总;

5.评议结果向乡镇党委汇报;

6.乡镇驻村干部向被评议干部反馈,并根据评议情况落实奖惩,必要时由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

第二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是村委会成员的支部委员或其他党员担任,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根据实际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下设村务公开、三资(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下同)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月情况,研究布置本月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对村务决策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

2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事先审查村务公开事项,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3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进行监督依据《吉安县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强化村级民主监督办法》(吉办字〔2014103号),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4对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5对惠农政策措施落实进行监督重点对支农资金物资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确定以及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村低保申领等进行监督。

6对村干部工作行为进行监督重点对村干部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试行)》情况、工作作风、勤政廉政、办事效率、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监督。

7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  村干部的诫勉谈话

村干部的诫勉谈话是指对违反禁止或存在其他问题,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村干部,由乡镇党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诫勉谈话按以下程序进行:

1乡镇党委根据年度考察、考核、民主测评、信访或其他途径掌握的情况,派专人调查核实村干部存在的问题。

2根据调查情况,召开党委会研究是否予以诫勉谈话。

3决定予以诫勉谈话的,向诫勉谈话对象送达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要直接送交本人,并由本人在通知书回执上签名。本人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确难送达的,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村党组织,并在回执上说明送达情况。

4乡镇党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5乡镇纪委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未整改或整改不明显的,应根据党委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整改,或作出组织处理。

二十三条  村干部的撤换、罢免

1村党组织成员违反禁止或存在其他问题、情节严重的,或经诫勉无明显变化的,依法予以撤换,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行;

2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禁止或存在其他问题、情节严重的,或经诫勉无明显变化且拒绝辞职的,依法进入罢免程序,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进行。

 

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工部、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卫计委、县残联等有关部门,对实施131治理模式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131治理模式由各乡镇党委牵头实施。乡镇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对行政村是否按程序办事加强指导和检查,并纳入工作考核。要大力开展以131治理模式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村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对社区治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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