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县2018年调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县2018年调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
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6〕6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整合工作,加大涉农扶贫资金整合投入力度,提高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建立财政涉农项目与资金整合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江西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一整合、科学规划、管理规范、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要求,探索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有效途径,为脱贫攻坚和农业农村发展升级提供资金保障。
(二)实施目标
通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形成“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我县内生动力,以巩固提升为目标,以减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扶贫项目为载体,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效益,确保不返贫、可持续、能致富。
(三)基本原则
1.落实主体,统筹使用。县扶贫和移民办、县财政局是涉农扶贫资金整合实施和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根据我县巩固提升脱贫成效规划,统筹整合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做到统一整合资金、统一安排项目、统一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精准规范、安全高效。
2.精准发力,注重实效。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提升脱贫成效目标,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在巩固提升脱贫成效上,突出产业扶贫,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
3.加强协调,强化责任。根据中央、省关于资金整合使用相关文件精神,统筹整合范围内的有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协调,打破部门利益,站在全县的高度,强化责任,全力配合,积极推动涉农资金整合工作。
4.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实施、工程验收、审计决算、档案管理等操作流程,探索建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新机制,确保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有序。
二、整合范围
整合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本次拟整合资金共计40625.99万元,其中:
(一)中央资金16440万元。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227万元、水利发展资金2181万元、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2197万元、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1299万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246万元、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412万元、中央预算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878万元。
(二)省级资金15317.99万元。包括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5441万元、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资金3675万元、现代农业专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生产、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部分)586万元、林业资源保护资金608.1万元、水利专项(用于水土爆出重点建设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部分)4413.99万元、扶贫县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593.9万元。
(三)市级资金2183万元。包括新农村建设资金(市配套部分)1470万元、市级专项扶贫资金713万元。
(四)县级资金6685万元。包括新农村建设资金3885万元、农村综合示范和垃圾处理资金2200万元、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209万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91万元、农村安全饮水建设资金100万元。
三、资金使用
按照巩固提升脱贫成效计划和我县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在去年率先实现全国脱贫摘帽的基础上确保脱贫对象不返贫、可持续、能致富,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将整合涉农资金40625.99万元用于以下巩固脱贫攻坚成效项目:产业扶贫21284.37万元、村庄整治扶贫11380万元、安居扶贫727.5万元、基础设施扶贫7234.12万元,具体情况见附件。
四、整合措施
涉农扶贫资金的整合,实行“三统一分”,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申报入库、统一分配使用、分部门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办、县农办、县发改委、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开发办、县科技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涉农扶贫资金整合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牵头负责资金整合工作的管理,协调部门之间关系,及时研究解决资金整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项目管理
1.项目申报。涉农整合扶贫资金项目的申报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基层申报单位必须根据我县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及发展重点和巩固提升脱贫成效规划的要求,按照资金整合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计划。
2.项目入库。各主管部门对编制的计划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对申报项目逐一评审论证。对符合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的项目,分类归入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更新充实。
3.项目审批。按照相对集中建设项目、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来安排项目和资金,有条件的项目应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
建设项目审批的具体程序是:基层村点或乡镇申报项目→县级主管部门汇总评审→县扶贫和移民办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政府批准。
(三)组织实施
项目计划批准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规划设计,统一组织项目实施,统一协调项目建设,统一管理项目资金,统一安排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完毕后,由项目单位写出书面验收申请(包括项目完工情况、自验情况及验收申请等内容),分别报项目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项目单位上报的验收申请后,要及时组织专人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五、监督管理
涉农整合项目资金实行“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新的资金筹集和管理机制,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突出扶贫、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的原则。
(一)完善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中标通知书、交易确认书、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或审计报告和验收报告,填报用款申请书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金。
1.建设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实施效率的通知》(吉县府办字〔2017〕13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有关招投标政策的通知》(吉县府办字〔2018〕146号)精神,脱贫攻坚期间(2021年以前),30万元(含)以下的村庄整治、水利、农村公路、产业等扶贫项目可继续按吉县府办抄字〔2016〕206号文件执行,可由理事会实施,也可经建设单位集体决策并报县行政主管单位研究同意后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队伍。3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扶贫项目按照简化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400万元(含)以上的财政扶贫项目必须按照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的一律不得启动项目建设,一律不得办理请款报账手续。
2.付款办法:扶贫项目建设开工后可分期支付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的40%,尾欠的工程款在审计决算后按审定金额一次性付清。
3.付款方式:对移民搬迁、务工交通补贴、“雨露计划”补贴、贷款贴息、产业化奖补等补贴至个人的资金则通过“一卡通”发放;对经过公共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县财政直接拨付至中标单位;对由村理事会组织实施的小型项目,则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到各乡镇经管站账户。
4.审计决算程序: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决算;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竣工决算由县财政局审定,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竣工决算由县审计局审定,经审定的项目必须以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批复和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资金结算依据。由理事会组织实施的项目,直接审计工程造价,不得提取除税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二)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1.实行项目公示。统筹整合使用后的涉农扶贫资金,相对集中,数额较大,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整合项目顺利实施。一是实行政务公开,推进项目公告公示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财政涉农整合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方案、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将财政涉农整合扶贫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在县乡网站上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二是实施扶贫项目乡(镇)、村公告公示制度。乡(镇)、村级申报资金、项目以及接到上级相关资金、项目批复等相关事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不少于10天进行公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5个工作内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并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评议等形式的监督检查。同时,对项目施工前后的情况进行拍照存底。
2.健全内控制度。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涉农扶贫整合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控制制度。
3.加强监督检查。财政、纪检、审计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农扶贫整合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涉农扶贫整合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机制,对不按规定申报审批项目、不按规定使用涉农扶贫整合资金、随意扩大开支范围、随意提高开支标准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涉农扶贫整合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要逐步引进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实行定期总结和量化评估制度。通过开展绩效考评,建立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快、质量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乡镇和部门,在分配项目和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反之,除减少资金规模外,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以保证整合涉农扶贫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1.吉安县2018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来源表
2.吉安县2018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投向表
3.吉安县2018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表
4.吉安县2018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中央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表
附附件请点击链接下载:/_mediafile/jaxzf/files/153982931711576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