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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政策解读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5/2/9 编辑:新干县管理员 录入:新干县管理员 浏览次数:
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摸清基本国情、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农村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2)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有利于建立权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权属,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2、政策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1)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2)政策依据有:200810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11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至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 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3年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赣办发[2013]17号);2014年江西省委1号文件。

3、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原则有哪些?

答:1)依法依规、规范操作。

2)尊重历史、按户确权。

3)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4)公平公正、民主协商。

4、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四相符”和“五到户”,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符合;承包地落实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5、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分哪几个步骤?

答:(1)准备阶段。县、乡镇、村组成立工作机构,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组织人员培训,选定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筹措工作经费。

2)调查摸底。村组工作组摸清现有耕地承包情况,登记填表,根据国土“二调”数据形成工作底图,由工作组逐户核实登记,将摸底的情况以村小组为单位公示5天(第一次公示)。同时,收回原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实施阶段。村小组召开会议,决定具体的确权方案,将方案在村小组公示5天(第二次公示)。 村小组工作组会同乡、村包组干部和测绘人员,与农户到田间指界,测绘人员勾图,绘制地籍草图和填制《确权登记公示表》,将地籍草图和公示表在村小组张榜公示5天(第三次公示)。制作《承包地块宗地图》、填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由工作组组织农户签字确认。由行政村汇总农户确认的图和表上报乡镇,乡镇填制登记簿后,一并汇总报县领导小组。

4)颁证归档。建立数据库和资料归档。测绘单位填制证书后,由村小组将证书编号、户主姓名、承包地块数、面积等情况公示5天(第四次公示),再由村小组统一发证。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5)总结验收。县领导小组组成验收组验收,总结经验,形成总结报告。

6、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有哪些?

答: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为自1998年农村第二轮家庭承包以来纳入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水田和旱地。村组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和未经招标拍卖的水面、荒山、荒沟、荒滩、荒丘等其他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以及农户自留地、新开荒土地和一直没有登记的土地等不在此次确权登记的范围。对采取招标拍卖承包的农村“四荒地”等可以确权登记。对已经退耕还林或多年撂荒的承包地,已发林权证的,此次不再确权发证,没有发林权证的,可以确权,退耕还林的承包经营权证上要做详细说明,注明“退耕还林”字样。

7、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主要依据?

答:以1998年以来二轮承包情况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按目前农户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来确权登记颁证。

8、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利用全国第二次国土调查数据,按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

2)以户为单位逐户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承包经营权证书(合同)排序、编码。

3)摸底调查的结果应当由农户确认。

9、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3)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4)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6)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7)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或最近确定的承包关系)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哪几种方法?

答:以村小组为基本单元,采取“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户共同协商”的方式,自下而上,先由村民小组根据本小组的具体情况,在村民户主会议讨论同意的基础上,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具体方案,由包组干部签字、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坚持先易后难,依次推进,确保纠纷不出组,矛盾不出村。

一是按户确权确地。明确登记每一农户的家庭承包具体地块,做到“四至清、面积准、空间位置明”,按确权登记规范程序完成每一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是确权确股不确地。对于已经或者准备连片流转的、或者纳入统一建设规划的、以及其他不宜“按户确权确地”的农村土地,根据今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的精神,可以实行整个村小组的农户或者村小组内若干农户联户确权。

至于选择上述哪种方法或二者兼用或采用其他方式,应当在县、乡政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以村小组为单位,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11、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1)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以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全面摸底查清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情况。

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户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为依据,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实测结果经村公示、乡(镇)审核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

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依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4)加强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注销等工作。

5)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县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6)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验收。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县级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

7)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登记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要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清查、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1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13、对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答: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代为管理。

14、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15、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16、对以前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7、对土地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18、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19、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测量,经组内农民大会讨论决定,可按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确权到户后进行登记,也可在整理后的地块图上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此种情况的登记,既要尊重农民意愿,也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20、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如果依法按家庭承包原则由本村组农户承包了的,由本村组农户户主会议或户主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及之后,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也没有招标拍卖承包的地块,不能登记为某一农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21、对新开荒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答:对于新开荒土地,村小组还没有召开村民会议统一发包、实行家庭承包的,应当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22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实际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3、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相关法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协议、向村集体备案并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24、家庭承包地被国家征用或者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 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规划、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征占用土地的,剩余土地应当重新调整发包、变更登记颁证。征地款归村组集体统一支配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村民大会确定。全部被征占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

25、 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怎么办?

答: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这次工作任务,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

对于以前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规定,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因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6、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27、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也可以按照农户意愿适时适当调整土地统一发包,具体由村民户主会议自行决定,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28、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29、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是否有权确权登记?

答: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30、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个人或单位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户主或者户主委托人签字确认;招标拍卖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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