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扶贫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之一,教育扶贫的工作重点主要有两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
一、贫困家庭学生资助
(一)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资助
(1)资助对象:在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其中:2017秋季开始,我县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都纳入资助范围。
(2)资助标准:一般贫困家庭幼儿500元/生/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1500元/生/年。
(3)资助方式:因地制宜,既可按省级要求每年秋季学期发放整个学年资助金,也可按学期发放。
2.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1)补助对象:小学、初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生享受资助。
(2)补助标准:
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特殊教育学校资助标准:小学1200元/生/年,初中1450元/生/年
(3)评审和发放: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对象,重新评定。
3.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1)免学杂费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在籍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扶贫部门认定;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学生由民政部门认定;残疾学生由残联部门认定。
(2)免学杂费标准:永丰中学380元/人/学期,永丰二中、永丰三中360元/人/学期(其中永丰二中、永丰三中省定免学杂费标准180元/人/学期,我县每人提标180元/学期)。
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生享受资助。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贫困生库,只有信息录入贫困生库的学生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①录入贫困生库的学生比例:按上年度普通高中高一在校生统计年报人数30%(国家贫困县扩大 10%)的比例设立贫困生库入库指标上限。其中:5%为备用指标,用于就读期间突发贫困学生补入库。优先保障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入库。
②贫困生库建立及调整时间:县(市、区)教育局每年8月底前把入库指标上限数按比例分配到各普通高中学校;每年9月20日-10月20日,录入高一新生中贫困生信息,同时,对高二高三老生进行新增或调整贫困生的操作;次年6月,再次开放贫困生库,进行一次新增或调整的操作。
(2)资助标准:平均2000元/生/年。
(3)评审和发放: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学生,重新评定。
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1)免学费对象:所有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农村、城市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免学费标准:425元/生/学期。
6.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生享受资助。
(2)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
(3)评审和发放: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学生,重新评定。
7.高考入学政府资助
(1)资助对象:面向全省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生享受资助
(2)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5000元。
(3)发放时间:每年10月30日前收集受助学生就读高校回执,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资助金发放。
8.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生入学资助
(1)资助对象: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用于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生享受资助。
(2)资助标准:按录取省内院校一次性资助每人500元、录取省外院校一次性资助每人1000元。
(3)发放时间:每年10月30日前收集受助学生就读高校回执,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资助金发放。
9.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申请对象: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做到应贷尽贷。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贷款用途: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3)办理方式:申请人应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
(4)贷款额度: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次贷款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一次贷款不超过12000元;按年度申请和发放。
(5)办理时间:每年7月至10月初。
(6)贷款期限:原则上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毕业后有36个月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必须每年按合同计划还本付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还款日。
(7)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8)贴息负担:考入中央高校及外省地方高校的,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省属高校的,贴息由省财政承担。
(二)资助操作流程
1.建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台账
为了实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全覆盖,必须建立3个台账:一是在本县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含外县、外市、外省来读学生)台账;二是到本市外县就读学生台账;三是到外市、外省就读学生台账。
台账的建立要采取“双线排查”办法,一条线是由县、乡、村帮扶干部以户为单位排查,经村委会和乡镇扶贫部门审查确认后,建立上述三个台账并上报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一条线是由学校以班为单位,由班主任逐生核查、所在学校审查确认后,建立本县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本县就读台账和外县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我县就读台账并上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两条线数据信息相互比对、修正后确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名单。
2.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1)要按照学生资助政策确定的资助比例、对象、标准、时间,履行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录入系统等程序,全面落实资助政策。
(2)在本县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含本市外县、外市、外省来读学生),由学校核实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经核实符合资助条件但未享受的由学校汇总教体局补发;县外就学的,由帮扶干部核实资助落实情况,经核实符合资助条件但未享受的由乡镇汇总教体局补发。
(3)特殊情况:春季学期分流到中等职业学校的初三学生,如在原初中学校是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生,则按照“学年评定,学期发放”的原则,由原就读的初中学校发放春季学期寄宿生生活补助,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资助。
(4)学生获得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高校录取通知书、贫困佐证材料、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实行资助金发放告知制度
资助金发放到位后,在本县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按申报渠道由学校向已享受教育扶贫政策的学生家庭发送《回执单》经家长签字裁剪后留存学校。在县外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按照户籍属地原则由各乡镇通知学生家长,各乡镇和学校对资助政策的落实需要对学生家长做到两个告知,即享受资助政策的告知和享受资助金后的告知。
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
(一)政策解读
1.《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是指年龄在6-14周岁的儿童,对于15-18周岁的辍学学生,同样要开展劝学工作,但不纳入辍学学生总数。“送教上门”属于接受了义务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