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低保政策
1.救助对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救助标准:2018年全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4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为255元/月,具体分为4个档次,190元、240元、270元、340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6〕16号),按照年均14.4%的增长比例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每年第二季度开展年审,以后每季度动态调整一次,资金按季发放。
3.申报程序:申请(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听证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二、特困人员(农村五保)救助供养政策
1.救助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可享受该政策。
2.救助标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455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350元,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00元。特困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资金按季发放。
3.申报程序:参照农村低保申报程序。
4.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是否具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能力等 6 项指标,客观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 项指标都达到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3 项以下指标不能达到的)、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 项以上指标不能达到的)三类。
三、医疗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1)特困供养人员(包括享受孤儿生活待遇人员);(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4)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5)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对象;(6)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患者。
2.门诊救助标准:分日常门诊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1000元。其中集中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不发放给个人,由敬老院(福利院)统一收集集中供养对象定点医院门诊发票向县民政局申报并按医疗救助程序实报实销;分散供养人员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元,通过分散特困供养金发放存折发放到个人。‚特困供养人员中,在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按照年人均100元的标准筹集敬老院(福利院)医务室日常医疗费用。ƒ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日常门诊医疗每人每年救助50元,通过低保金发放存折发放到个人。
(2).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1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3000元。
3.住院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目录内剩余部分按10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6万元;(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精简退职对象目录内剩余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3)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达2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年封顶线1万元;(4)14周岁以下享受低保的儿童按80%的比例救助,年封顶线5万元;14周岁以下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的儿童,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达2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60%的比例救助,年封顶线2万元。
4.报销程序:一卡通即时结算。
四、临时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以及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可以申请该政策救助(一般情况定期审批,急难型及时审批)。
2.临时救助标准:500-5000元。
3.申请程序:对象向乡镇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复审—县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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