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土地市场行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江西省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供应率和利用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以盘活闲置土地为重点,以督导土地开发利用为抓手,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全县“两区”项目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再利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全县土地市场规范有序稳步发展;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监督管理土地批后开发利用情况,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和利用率。
三、工作任务
坚持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全县国有建设用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情况,闲置土地情况,重大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全县建设用地批供用台帐、全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台帐、全县重大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台帐。
(一)清理范围
清理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批准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重点工作:一是核清批而未供情况;二是核清供而未用情况,对应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存在供而未用、供作他用、土地闲置等情况;三是核清因融资抵押而未开发利用的情况。
(二)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1.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2.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而形成闲置土地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3.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1)调查。县国土资源局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2)认定。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
(3)处置。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抵押权人;对于其他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4)利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利用: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四、成立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泰和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县公安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1.县国土资源局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闲置土地等工作。
2.县监察局负责对闲置土地的面积、收回补偿标准等进行全程监督。
3.县法制办负责协助拟写收回闲置用地的协议、合同及相关诉状等,从法律层面上把好关。
4.县发改委负责依据立项报告,核实投资强度。
5.县财政局负责提出收回闲置用地土地补偿意见,对涉及拖欠土地出让费用的闲置用地项目提出处置意见。
6.县审计局负责企业固投审核,为处置闲置地提供依据。
7.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收回闲置工业用地的调查摸底、企业联系及收回协调工作,协助、配合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8.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闲置用地提出重新盘活建设规划意见。
9.县房管局负责收回闲置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统计、评估工作,为县财政补偿企业提供依据。
10.县公安局负责收回闲置土地工作过程中的治安维稳工作。
11.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对闲置用地项目的历年税收清算及追缴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7月5日前)。
在7月5日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会议部署全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二)自查清理阶段(2014年7月31日前)。
对照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用地台帐,逐个批次、逐个地块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核实掌握已批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利用以及闲置土地和省重大项目用地的基本情况。由县国土资源局在清理的基础上,完善已批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利用台帐,并将台帐中已确认且未处置到位的闲置土地以及所有省重大项目用地,分别形成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台帐及省重大项目土地利用台帐,并对未处置的闲置土地以及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供作他用的省重大项目形成整改意见。
(三)处置整治阶段(2014年8月25日前)。
根据闲置土地认定情况及处理办法,全面铺开清理处置工作,以周为单位进行定期督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进度,于2014年8月25日全面完成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9月1日前)。
巩固清理处置成果,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回头看”,认真总结评估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是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手段,是调整产业结构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举措。各成员单位要高度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及时做好沟通,切实落实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各项工作。
2.加强监管,健全机制。一是加强用地管理。针对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特点,认真分析实际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避免贪大求多,囤积土地。二要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防止土地闲置浪费。三要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四要推广分期供地和先租后让的供地管理办法,切实防止新的土地闲置。五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3.把握政策,务求实效。在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工作不力、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查处一批闲置土地的违法违规案件,适时通报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发挥查处案件的威慑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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