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今年将再次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一是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达到每人每月530元,月人均补差达到350元,较上年提高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达到每人每月305元,月人均补差达到225元,较上年提高30元。二是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原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25元,较上年提高60元,分散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20元,较上年提高30元。上述救助标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