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泰和、武山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第六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泰和县2014-2015年度城区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5日
泰和县2014-2015年度城区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配租房源
1.房源地点:雅瑞家园(原乌鸡市场),逸居家园(原速冻厂),逸轩家园(泰垦路北侧)。
2.房源数量:本次实物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共1690套,其中廉租房838套,公租房852套。具体为:廉租房由雅瑞家园496套,逸居家园263套,清退房源79套组成;公租房由逸居家园377套,逸轩家园475套组成。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套以内,具体房号、户型和面积,在选房前另行公布。
二、配租对象
廉租房配租对象为澄江镇各社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公租房对象为在县城区就业、务工的各类户籍人员。
三、租金标准
廉租房:2.5元/月/平方米(以套内使用面积为准);
公租房:3.8元/月/平方米(以套内使用面积为准);
公租房(宿舍型):3.5元/月/平方米(以建筑面积为准)。
四、申请时间
2017年5月10日-5月27日。
五、申请及配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廉租房
1.申请人需具有澄江镇各社区城镇居民户籍5周年(2012年7月1日以前),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工作或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房户或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3.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2016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人均可支配收入13477.2元的家庭(即2016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4504元的0.55倍);
(二)公租房
1.具有县城澄江镇常住户口,在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2.非县城澄江镇常住户口,来县城连续稳定工作12个月以上(以申请之日止计算),县境以外户籍提供暂住证明,工作单位证明、劳务合同、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3.2016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44107.2元的家庭(即2016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4504元的1.8倍);
4.在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
六、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泰和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泰和县城区廉租房申请审核表》及配套附表,如实填写家庭人口、收入、居住状况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1.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家庭人员关系的,由申请人本人承诺;④县境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原件。
2.婚姻证明:①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②未婚的提供自述材料本人承诺; ③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复印件。
3.工作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保险证明;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需单位法人签字)、社保证明;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4.收入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工资表加盖财务专用章);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工资表加盖财务专用章);③灵活就业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个体户出具收入证明并复印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自主择业无营业执照和固定工作地点的,由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④个体工商户提供上年度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5.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③租住私房的,提供房东产权证、身份证、租赁住房照片及租赁合同复印件;④借住亲戚家的,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关系的,必须提供由申请人本人承诺(原件)及产权人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⑤借住公房的,必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借住证明(原件)、产权人房产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无产权证的由法人在证明上签字。
6.拥有车辆情况证明:申请人必须提供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表。
7.其他证明:属身体残疾、患有重大疾病、优抚对象(伤残军人、参战人员)、烈军属、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申请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1.属县城澄江镇常住户口的家庭,向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交全套证明材料和《申请审核表》。
2.属非县城澄江镇常住户口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全套证明材料和《申请审核表》。
3.社区居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对《申请审核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要求订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4.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建立一户一档,将受理情况录入电子档案,并将数据逐级上报。
(三)审查、公示
对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的家庭,由社区居委会、澄江镇政府、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三级审查、三级公示”确定其承租资格。
(1)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
1.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对3代同堂共同居住的家庭单独建立档案。
2.社区居委会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取消申请资格;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初审意见”内容并签名盖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澄江镇人民政府。
(2)澄江镇人民政府复审、公示
1.澄江镇人民政府组织专门的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评议材料等进行核查和入户查证。并按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申请的社区或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2.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取消申请资格;
3.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澄江镇人民政府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复审意见”内容并签名盖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住房保障部门。
(3)县人民政府审核、公示
1.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社区居委会和澄江镇人民政府在初审、复审是否符合程序进行审核;
2.县住房保障部门对核查结果在政府网站或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期11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取消申请资格;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审核意见”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登记,并录入审核电子档案;
(四)摇号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申请廉租房、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采取统一公开、分批次摇号中签的方式,决定选房顺序和递补选房对象顺序。公证处实行全程公证,电视台进行现场录制,接受社会监督。
七、中签后相关规定
(一)中签后申请人及家庭人员中有身体残疾、患有重大疾病、70岁以上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伤残军人、参战人员)、烈军属、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可优先分配指定范围的廉租房、公租房,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提出优先分配要求;两次以上申请廉租房经“三级审核、三榜公示”通过摇号未中签的三代同堂共同居住等特困住户,可在清退后的剩余房源中按摇号顺序,优先选房(有违法违纪的除外,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配租廉租房。
(二)申请家庭原承租住房为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在配租交房前一个月内腾退,由公房产权单位或者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四)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不得私自转让、出租,违者,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承租房,并没收非法所得,转让者,受让者,损失自负。
八、加强审核
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对申请人在申报及配租、承租期间的户籍、车辆、就业、收入、住房、低保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评议核实、公示或证明。调查核实过程中,涉及到相关部门时,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
九、退出管理
(一)凡申请、中签选房、配租、承租对象,提供的证明、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一经查实与事实不符的,无条件取消其资格。证明资料一经查实与事实不符的,由提供证明资料方承担法律责任,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请纪委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并已实物配租的对象,无条件退房,装修费用自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国家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政策为准),取消其报名、中签选房、配租、承租资格。
1.廉租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含1年)超出我县人均可支配收入0.55倍的标准线的;
(3)已购商品房、商业用房(商铺)、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房改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
(4)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含新建改建直管公房)的;
(5)将承租的廉租房转租、转借的;
(6)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违规进行装修的;
(7)购置家用小汽车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交纳廉租房租金的。
2.公租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收入超出我县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及人均居住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3)已购县内商品房、商业用房(商铺)、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或参加企业的房改房及集资建房的;
(4)已新改建住房的。
(5)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转借的;
(6)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违规进行装修的;
(7)购置生活用小汽车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交纳公租房租金的。
(三)加强动态管理。已配租的廉租房、公租房承租户,由审计部门对承租户的承租条件进行动态审计。对不符合条件的承租户,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清退,或按不低于市场价进行承租、配租。对承租户拒不退出的,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社会诚信管理机关纳入诚信不良记录。
(四)清退出的承租房源,配租给相关符合配租的申请对象。
十、本实施方案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