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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7/5/15 编辑:泰和县管理员 录入:泰和县管理员 浏览次数: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我县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映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2.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3.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四)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政府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加快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全社会参与的高效应急响应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机制,协调各方行动,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增强应急响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做好水上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以防为主,防应结合。充分利用各方有效资源,协作应对,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坚持救人第一原则,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咨询作用,加强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响应的效能和水平。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县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1.县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即县水上运输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是全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指导全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上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示;统一组织、指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委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确定本辖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决策和工作意见;做好本辖区水上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日常水上搜救社会力量的联系、组织、协调和使用工作。

2.县指挥部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地方海事处、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实际,承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县地方海事处:负责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划;起草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关政策、办法,制定工作制度;编制、修订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水上救助队伍。

县安监局: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水上搜救联动工作;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或险情的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维护水上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力量、装备和技术支持。

县发改委:负责审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及搜救工作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保障对水上应急体系建设的投入。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水上突发事件获救人员的生活安置救助及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文监测和预报,提供相关水情信息,并组织水利专家提出技术咨询建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县监察局:负责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进行查处。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以及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所需的相关地质灾害信息。

县环保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污染监测预警工作,并提供环保信息;负责污染水域的治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中长期天气预报、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以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县工信委:负责组织移动、电信等运营企业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通讯保障。

县供电公司:负责应急区域的电力保障,根据应急需要提供临时用电。

县人武部:协调和组织指挥人武部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二)运行管理机构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成立水上突发事件搜救机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搜救机构设在县海事处(航道处),作为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参与组织、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承担全县搜救电话的接警、水上安全监控、应急指挥平台的管理和水上应急值班工作。

3.制定水上搜救工作发展规划,起草水上搜求工作有关政策,制定县级水上搜救工作有关制度,编制县级水上搜救预算。

4.划定各乡镇、场水上搜救机构责任区域,并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与相邻县签订地区间水上搜救联动、协调机制相关协议,建立应急合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6.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实施和管理工作。

7.组织本县水上搜救演习工作,指导乡镇、场建立水上搜救

志愿者队伍。

8.管理、使用和调配县级储备的应急物质和装备器材。

(三)乡镇场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场应相应成立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辖区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工作,执行全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组织、指挥本辖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制定本辖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决策和工作意见;组织、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四)咨询机构

成立由交通运输、海事、公安、消防、通信、卫生、环保、气象、国土、水利、安监、民政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机构。咨询机构成员由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推荐和聘任。

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提供水上应急响应的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水上应急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必要时参与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五)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成员视突发事件情况,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场主要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由水上搜救抢险组、水上交通警戒保卫组、水域污染检测处理组(根据事件性质设定)、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咨询机构专家组、信息发布组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1.发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水上抢险救助工作。

2.按县指挥部的指令,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控制事态发展,遇有危及周围船舶、设施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开展人员和船舶的转移、疏散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六)水上应急搜救力量

水上应急搜救力量包括海事专业搜救力量、武警、消防、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水上应急搜救力量的主要职责:服从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救助行动;参加水上应急救助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水上应急救助行动结束后,根据上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应急演习。

三、预警与预防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一)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1.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

(1)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气象信息。

(2)水利部门:对辖区河流、湖泊及库区的水文变化(如水位、流速)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水情信息。

(3)国土资源部门:对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

(4)有关部门、单位和船舶通报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2.预警信息风险等级及发布

水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10级以上的气象灾害信息;24小时内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气象灾害信息;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II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9级的气象灾害信息;24小时内造成能见度不足200米的气象灾害信息;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III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7—8级的气象灾害信息;24小时内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气象灾害信息;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IV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6—7级的气象灾害信息;24小时内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气象灾害信息。

县气象局、水利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等预警信息。

3.预警预防行动

县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海事专业应急搜救力量要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一)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险情(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险情(II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1000总吨以上的非客船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险情(III级):

(1)造成3人以上、1O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险情(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二)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处理

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险情信息报告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程序上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级上报事故情况,需要时通报宣传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1.发生水上险情后,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

2.当应急指挥机构接到II级以上险情报告后,在向省、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要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乡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对I级或II级险情可直接向省应急委报告,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对I级险情中的第一条险情,可直接向省应急委直至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4.发生水上险情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应急办报告;对III级以上险情,要立即向省、市指挥机构报告。

五、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水上突发事件报警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遇险人员或现场附近目击人应立即向海事监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告,遇险船舶同时向其所属单位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和船舶单位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或海事管理机构。

1.报警电话。为方便遇险人员和船舶报警,除设置的全国统一使用的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外,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设置值班电话,并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同时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报告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遇险者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救助请求等。

3.报警者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船舶的主要参数、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载货情况及货物(特别是危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等,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事发现场的天气、水流等有关情况。

(二)水上突发事件险情的分析与核实

应急指挥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进行联系;

2.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4.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5.派出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6.其他途径。

(三)水上突发事件险情的处置

1.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本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2.事发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接报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直接向事发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并同时向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4.涉及水上安保事件的,按水上安保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四)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如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态发展,要请求上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

(五)指挥与协调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乡镇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紧急救援,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确定救援区域,明确救援工作任务与具体救援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政府部门的关系,调度各方应急物质,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援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实行水上和陆上交通管制;

(6)建立相应通讯机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措施;

(8)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9)做好现场的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2.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搜救指令的内容。对需动用的、当时有能力进行水上搜救的救援力量,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并将以下事项告知各种救援力量: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援、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情况;

(4)通信联络要求;

(5)救援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情况报告;

(6)其他所需信息。

4.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根据救援情况及需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维护治安秩序;

(4)要求有关部门为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相应支持和保障。

5.救援力量和现场指挥机构的任务

(1)专业救援力量要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向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要提前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援力量与现场指挥机构要将出动情况、已开展的行动情况、现场及救援进展情况向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要尽快提供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

6.水上搜救力量的调动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未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援值班任务的专业救援力量。

7.水上应急通信

(1)通信方式。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开展水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水上通信、公众通信网(电话、传真、因特网等)和其他一切可用的通信手段。

(2)分级联系方式。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辖区内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的联系方式并制发《水上应急通信联系表》。

8.医疗救援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卫生局统筹协调全县的医疗救援力量,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水上医疗救援工作。

9.应急响应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登记。离开现场时,应进行医学检查。如人员受伤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10.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应急行动中,要根据现场险情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告知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救援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1)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船舶、设施及人员安全的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对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要通报当地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2)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要制定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援行动中要服从指挥,对遇险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积极配合做好安置工作。

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必要时可调动就近船舶参与救援工作。就近船舶要积极响应,参与救援。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可动员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12.处置方案调整

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对应急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效率和救援成功率。

13.应急响应的结束

负责组织指挥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结束应急响应:

(1)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14.信息发布

(1)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注重社会效果。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现场指挥部门要迅速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发布。县指挥部任何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救援行动的信息。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伤员的处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获救伤员的救治。

(2)获救人员的处置。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

(3)死亡人员的处置。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死亡人员的处置。

(二)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

(三)保险

(1)参加救援的专业救助人员、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运企业要为所属应急救援力量的船舶和人员办理保险。

(2)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四)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1.搜救行动后评估。

(1)水上搜救行动结束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组成后评估小组开展后评估工作。

(2)搜救后评估要围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西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规定,对水上搜救行动中的相关环节进行客观总结分析与评价,后评估内容要做到客观公正,尽量使用中性化词语,对涉及救援行动相关情况作出判定的部分要尽量提供数据支持。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行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后评估总结报告上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准备

(1)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2)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辨识。海事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和公开标识,并将结果报告当地政府。

(3)避险水域划定。海事管理机构要调查了解本辖区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二)应急队伍

按照县、乡(镇)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迅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1.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专业门类相对齐全、装备技术较为先进的专业应急队伍。县、乡(镇)水上搜救队伍要配备必要的水上应急人员和装备器材,通航河流及较大库区、水域所在地要建立规模适度的专业应急队伍。

2.专业应急搜救队伍要按照水上搜救的要求配备搜救装备和器材。

3.沿河乡镇政府要加强水上渡运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其在应对渡运安全事故中的应急救援作用。

(三)资金保障

1.应急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县财政预算。

2.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上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效果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四)物质保障

1.县发改委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海事处(航道处)制定和实施水上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等应急物资保障计划,以满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2.逐步引进水上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提高应急工作科技含量。

(五)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按照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六)交通运输保障

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2.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按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组织调用运输企业和社会的车辆、船舶参加紧急运输。在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车辆、船舶、物质、设备、人员和占用渡口、码头、泊位等及其他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八)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等的使用、管理和保养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公共通信畅通。

1.公共通信主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水上应急公共信息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2.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按本预案建立应急通信联络网络和应急联络方式配备能保证救援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有关部门要提供保障,保证救援行动的通信畅通。

(九)科技支撑

通航河流要建立安全通信及视频监控系统,开展船舶、航道等常规数据监测,向船舶提供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

(十)宣传、培训与演习

1.加强公众宣传。

(1)各乡镇场和交通运输、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门应当在中小学生中,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教育。

2.培训。县交通运输局、县海事处(航道处)应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3.演习。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水上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习。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报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八、附则

(一)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吉安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乡镇场及相关部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全面的评审与评估,并视情况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在水上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参加水上搜救并表现突出的船舶,由县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适当给予补助。表彰、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2)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批准为烈士;致残的,经上级批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2.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责任人,由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批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上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有关责任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预案由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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