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泰和、武山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泰和县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9日
泰和县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的管理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快捷、高效运转,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64号),以及上级有关资金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主要包括《关于印发<泰和县2017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府办字〔2017〕71号)列入的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的各类扶贫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的资金。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对我县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实施的产业扶贫工程、就业扶贫工程、安居扶贫工程、易地搬迁扶贫工程、保障扶贫工程、健康扶贫工程、教育扶贫工程、村庄整治扶贫工程(含新农村建设)、生态保护扶贫工程和基础设施扶贫工程等十个方面的脱贫攻坚项目。
第三条 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管理使用,应坚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申报入库、统一分配使用、统一财务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建设主体单位,负责审核上报本乡镇扶贫项目建设计划,组织本乡镇扶贫项目按法定程序设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资金的申请、管理、拨付、账务核算,工程项目资料和财务资料的归档、保管。
第五条 县涉农扶贫资金项目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整合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建设项目计划的审核、下达,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统筹、整合,资金计划的分配下达,整合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 按照“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要求,将所有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扶贫资金通过指标进入县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账套,专账设在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各乡镇在乡镇农经站开设乡镇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账套,实行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七条 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的使用,围绕全县扶贫工作部署,重点支持脱贫攻坚十大工程。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年度脱贫工作计划目标,提出具体建设任务,确定具体项目,于当年1月底前报县整合领导小组,县整合领导小组根据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使用的范围、项目的轻重缓急及当年的整合资金规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审批,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下达各乡镇项目计划。
各乡镇上报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以原有已经立项实施的竣工项目或正在实施的项目重新包装申请立项。
第九条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县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验,合格后再向县整合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县整合领导小组组织综合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组由县扶贫和移民办牵头组织县涉农整合资金业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验收过程中,各涉农资金整合单位应根据原资金渠道,积极发挥行业部门专业优势,开展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形成验收报告。1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审计,并出具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制规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建设项目内容、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以及工程款支付要求等规范性文本条款,不允许合同外协议。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超预(决)算。工程招投标控制价必须在县整合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计划范围内,不得超过项目计划额进行招投标。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2016年全县新农村建设、脱贫攻坚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管理办法》(泰府办发〔2016〕230号)执行。
第十三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理和审计,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审计进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县整合领导小级年初制定当年的整合资金计划,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审核通过后,下达资金整合计划复。县财政局再根据资金整合计划批复,将整合资金的指标分批次下达给县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
第十五条 县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根据整合资金计划及县整合领导小组审批的乡镇扶贫整合项目资金申拨表,先将财政下达项目资金的80%拨至各乡镇整合扶贫资金专账,留存20%资金待项目经县级验收组验收通过后,拨付至各乡镇整合扶贫资金专账。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和施工合同、建设进度等要求,凭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直接向乡镇整合扶贫资金专账请款报账,由乡镇整合扶贫资金专账按实施进度按比例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对于直接奖补贫困户的各项资金,凭县、乡两级审定的贫困户发放信息、资金分配表,经县整合领导小组审批后直接由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拨付到县“一卡通”专户,再由县“一卡通”专户直接发放给贫困户。
资金拨付流程:
①项目资金:县财政下达整合资金用款指标→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各乡镇整合扶贫资金专账→施工单位。
②直补资金:县财政下达整合资金用款指标→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县“一卡通”专户→贫困户。
第十六条 按照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的要求,以及权责匹配的原则,下达的统筹整合扶贫资金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对整合扶贫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实施县整合领导小组下达的脱贫攻坚项目计划,资金下达10天内组织项目实施,各项目目标任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对统筹资金拨付排名靠后及年终资金结余结转率超过10%的乡镇,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约谈乡镇主要负责人。同时县整合领导小组将资金予以收回,收回资金用于对工作推动得力乡镇的奖补。
第十八条 规范报账程序。工程建设项目请款报账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招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审批表)、中标通知书、施工(购销)合同、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税务发票、开工前后的对比照片等资料。
第十九条 完善档案资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整合领导小组提供一份报账时的合法、有效凭证、完整的报账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县扶贫和移民办对各乡镇提供的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做到“一项目一档案”,以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乡镇报账付款进度
扶贫资金投入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采取完工验收合格后,直接一次性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合同的实施方。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可采取以下付款进度:
(一)项目施工单位首次申请付款可在正式签订合同后,支付项目款的30%(须提供施工(购销)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审批表、税务发票)。
(二)工程项目建设完工,经县级验收组验收通过后,支付至项目款的70%(须提供经监理或相关主管技术部门审签的工程量清单、资金拨付请款单、税务发票)。
(三)工程审计决算后,按审计报告认定的工程决算价支付至项目款95%(须提供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开工前后的对比照片等资料、税务发票)。
(四)预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予以支付,如存在质量问题,直接转为维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须建立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定期上报制度,每月月底上报财政扶贫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进度表至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县财政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整合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定期对各乡镇的整合涉农资金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核查乡镇上报的整合扶贫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将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整合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应及时公开,项目实施乡镇、村也应建立项目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项目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县整合领导小组有权收回下拨资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项目计划,擅自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的;
(三)擅自增加投资预(决)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脱贫攻坚之名套取资金归还乡村债务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管理使用,如上级有出台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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