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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川县野外用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5/11/2 编辑:吉安市遂川县 录入:吉安市遂川县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遂川县野外用火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18日

遂川县野外用火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控制野外火源,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吉安市野外用火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一切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野外用火,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所从事的生产、生活、民事等用火活动。

第四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边缘100米内,历史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森林公园、易燃易爆站(库)、高速公路及连接线、国道、省道等地段边缘200米内为森林防火区。

第五条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重点期。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高火险天气,适时发布野外用火危险通告,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在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高火险期内,高火险区可实行封山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山。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需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在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事先经山林权属单位同意,逐级报省林业厅批准,并落实预防措施和灭火准备,严防发生林火。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六条  野外火源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场行政主要领导、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层层建立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开展野外用火安全教育,普及野外用火法律知识,大力宣传野外用火的各项制度和乡规民约,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和无行为意识特殊人群的教育和监护;要经常性地对辖区内各有关单位野外用火的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及时整改。

第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野外用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和县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根据需要,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哨),配备检查人员,对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防火区。

第十条 县气象部门要做好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出现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应向全社会发布警报。

第十一条 县电视台在四级以上的高火险天气、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冬至、重要会议期间等重要时段,应免费播放有关野外用火管理内容的社会公益广告。

第十二条 防火区、历史文物古迹、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易燃易爆站(库)内外及公路两旁要设立永久性醒目的森林防火警示牌(碑)。

第十三条 通过林间的高压输电线路,供电部门要承担防火责任,及时清理线路下面的可燃物,设立防火及安全警示牌,大风天气派人沿线查巡,严防因电线断落等原因引起山火。

第十四条 防火区、林缘的寺庙、宾馆、酒楼等单位要落实防火措施,设立防火安全警示牌,要开设一定宽度的防火隔离带,防止失火引起森林火灾。

第十五条 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在接到卫星遥感发现的热点后,要及时通知经纬度所在的单位认真组织核查。3个像素以上的热点应当在1小时以内,2个像素以下的热点应当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反馈到市森林防火值班室。

第十六条 县电信部门必须开通全国统一号码“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以确保火情信息的畅通。

第十七条 县、乡镇场、村(分场、工区)应建立四级预警行动预案,并按预案采取相应行动。

(一)四级(蓝色)预警状态(三级及三级以下火险天气):护林员分片包干,对防火区野外用火进行巡查。

(二)三级(黄色)预警状态(四级及四级以上火险天气):乡镇场应当组织人员,对野外用火进行检查,实行全程布控。广播电视发布火险天气等级预报,防火区每天有专人宣传示警。

(三)二级(橙色)预警状态(连续五天五级以上火险天气):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发布野外用火戒严令,组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村干部分片包干,派人巡逻,对防火区野外用火进行督查,重点部位实行严防死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人员到危险部位进行督查。

(四)一级(红色)预警状态(连续十天五级以上火险天气,四级及四级以上火险天气时段中的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冬至以及党和国家有重大的政治活动期间):县、乡人民政府应划定重点防范区,重兵把守,必要时实行封山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志的;

(四)毁坏森林防火消防设施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单位(法人)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职责,且拒不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未制定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和措施,野外用火管理不严,致使野外用火失控,造成火灾频繁发生;

(三)对火灾隐患不组织检查,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排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野外用火申请不按规定审批,把关不严,致使野外用火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违规用火行为不处理,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失职、渎职,致使野外用火管理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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