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鼓励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市工商局、市农业局立足职能,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发展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代表着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全市各级工商、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和鼓励具有一定生产规模、资金实力和专业特长的农村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准确认定家庭农场
(一)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1.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是农民,且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家庭农场主要劳动力必须以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自有流动资金在10万元以上。并以农业收入为农场主要收入来源,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须符合县域经济发展整体规划,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
5.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30年以上,经营面积100亩以上;从事茶叶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20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20亩以上;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10年以上,经营面积20亩以上;从事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10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油茶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30年以上,经营面积10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或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或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或家畜混养年出栏200头以上;从事家禽养殖为主的,肉鸡或肉鸭年出笼5000羽以上、或肉鹅出笼1500只以上,或蛋禽年存笼2000羽以上,或家禽混养年出笼5000羽以上;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水面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经营池塘面积10亩以上,或山塘水库面积50亩以上;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年收入10万元以上;
6.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明资料,且权属无争议;
7.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8.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
(二)家庭农场的认定程序:
1.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户,向当地乡(镇)农经(农技推广)部门提出申请,由农经(农技推广)部门组织人员现场勘察认定,填写《吉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并签署意见。
2.农户持签署意见的《吉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应为家庭经营,并将参与经营家庭成员备案。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应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家庭农场的扶持措施
(一)放宽名称登记条件。允许农户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允许在名称中使用“家庭农场”专有名词作为其组织形式。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其名称可以申请冠以“吉安市”或“吉安”行政区划。
(二)降低资本准入门槛。放宽出资条件,对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家庭农场,其注册资金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实行自行申报制,不受出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限制。鼓励农户以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形式投资设立家庭农场,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
(三)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对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家庭农场,因场所在农村而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即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四)放宽经营范围。减少不必要的前置审批,法无禁止即可进入。允许家庭农场筹建登记,对法律、法规必须取得前置审批,并且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后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可先行办理筹建登记,并注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待完成筹建并取得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或批准文件后,再按实际情况核准具体的经营范围。
(五)放宽生产经营方式。家庭农场既可以开展单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也可以围绕相关产业开展综合生产、加工、销售。
(六)迅速快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对家庭农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只要提供申请文件齐全,为家庭农场动产抵押登记开通绿色通道,即时予以办理。
(七)免收相关登记费用。对家庭农场实行“三免”优惠,即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实行“轻微违法免于处罚”的政策(上级如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八)支持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鼓励家庭农场依托农村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镇)向农产品加工、储运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行业拓展;支持家庭农场从事观光采摘农业、大棚生态餐厅、农家乐、农家大院、民俗村、垂钓鲜食等休闲农业的经营;引导家庭农场以农业科技创新为重点,投资参与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治、节约资源和防治污染技术的研发、推广。
(九)全力助推品牌农业发展。持续推进“商标富农”工程,支持鼓励家庭农场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引导家庭农场增强品牌意识,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协调发展。
四、工作要求
各级工商、农业部门要立足业务职能,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找准服务切入点,做到主动融入、主动对接、主动吻合、主动呼应。一要采取实地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申办家庭农场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积极引导农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成立家庭农场;二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家庭农场登记注册提供“绿色通道”;三要从注册登记、合同、商标、检测等多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为家庭农场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诚信的创业和发展环境;四要逐级建立帮扶台账,及时准确掌握扶持引导工作的进展情况;五要开展跟踪服务,对已办理证照的家庭农场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积极主动帮助其解决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六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做好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宣传报道工作;七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积极争取政策,加强对家庭农场主的培训,提高农场经营水平,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附件一:吉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附件二:吉安市家庭农场登记台账
附件一:
吉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学历技能特长
|
|
身 份
证 号
|
|
联系电话
|
|
户籍所
在地
|
|
家庭劳动力人数
|
|
农 场
地 址
|
|
主 营
产 品
|
|
经 营
规 模
|
|
流转土地面积
|
|
流转土地年限
|
|
所在村委会意见
|
年 月 日(公章)
|
所在乡(镇)农经(农技推广)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公章)
|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公章)
|
|
|
|
|
|
|
|
|
|
|
注:此表一式三份,县工商部门、县农业局和家庭农场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