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设置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州区·长塘镇
首 页 乡镇概况 工作动态 党务公开 政务公开 技术推广 制度建设 党委文件 公告通知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制度建设 >>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3-04-28 编辑:长塘镇 录入:长塘镇 浏览次数: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种类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 一、 没收违法所得
二、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拆除违法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违法建筑物
三、 并处罚款:
有违法所得,罚款额为违法所得10%—50%
无违法所得,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10元—50元罚款
2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一、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拆除违法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违法建筑物
二、 并处罚款:(按占地面积)
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30元➁占用其它耕地,每平方米10元—20元➂占用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
3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责令交还土地。                     二、处以罚款: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30元罚款。
4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 限期改正
二、 没收违法所得
三、 并处罚款:
有违法所得,罚款额为违法所得5%—20%
无违法所得,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50元罚款
5 破坏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二、并处罚款: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本页]
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主办单位:中共吉安市纪委、监察局 承办:吉安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
电话:0796-8222411 邮箱:sjwlzs@jian.gov.cn
技术支持: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010-8280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