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九条 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每周一至五工作制,作息时间:上午8:00 — 12:00,下午2:30— 5:30 (5月1日至9月30日下午2:30-6:00)。
第十条 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上下班考勤。镇村两级便民服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考勤结果由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汇总。
第十一条 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需离岗外出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公、因病、因事离岗外出实行留言栏登记或书面请假制度。半天以上的(含半天)工作人员请假由中心负责人审批,并及时报镇党政办备案。因病请假的,须凭医疗病历卡核实。
2、无论何种原因,服务窗口不能缺岗脱人,便民服务中心至少要有1-2名工作人员在岗,并做好交接工作,服务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要追究镇服务中心。
第四章 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窗口服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行为规范,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1、接电话时或者与当事人交流时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每次扣1分;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2、无故迟到、早退、离岗的每次扣2分;旷工每次(半天)扣5分;3、因公或因私请假,未按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规定提交请假条的,每次扣1分。4、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或炒股的每次扣6分。 第十三条 窗口服务人员应当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热情服务,并依法办理行政服务事项。1、因业务不熟悉造成行政服务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每次扣5分;2、因工作态度问题引起投诉或者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6分。 第十四条 窗口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并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全程代办制等管理制度,细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咨询,努力提高办事效率。1、对当事人的咨询进行推诿,导致不满意的,每次扣5分;2、将当事人推到部门去咨询的,每次扣10分;3、向当事人解答问题不一次性完整地告知应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分别扣2 分;4、窗口服务人员未在3日内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以材料不齐为理由不予办理,并未在本周内(节假日顺延)向部门领导和镇便民服务中心报告的,扣该窗口工作人员和直接责任人2分;5、未按规定办理行政服务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五条 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1、在受理或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实的;受镇便民服务中心或镇政府通报批评的,其他较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每次扣20分;2、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每次扣10分,取消所有评奖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窗口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便民服务中心查证属实的,有年终评优时可以优先:1、为群众排忧解难,热情服务,特事特办事例较典型的。2、为促进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5 分;3、因当事人的过错使窗口服务人员受到委屈,且该窗口服务人员未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加5分;4、因窗口服务人员的优质服务受到当事人的感谢或表扬的,加5分;其他情况受到表扬的,加5分(受到省、市级考察、检查部门表扬的,加10分)。
第十七条 镇便民服务中心每年度评出优秀窗口1—2个,优秀窗口服务人员1—2名。 第十八条 窗口服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