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立民情观察员制度的意义
通过民情观察员,及时收集民情、传递民意,是保证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及时掌握全镇民意民情、汇聚民智的重要渠道,也是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民情观察员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情观察员的推荐条件
民情观察员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注民生,与党同心,与民同心,善于捕捉社情民意,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民情观察员由村两委按照镇党委分配的名额,从基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及村组和服务行业一线从业人员中推荐产生,也可从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员中推荐产生。
第三条 民情观察员的管理
民情观察员由村两委具体管理,各村负责推荐和对所推荐的民情观察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民情观察员至少每季度要向镇党政办书面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和思想状态,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需要协助解决的问题等。
第四条 民情观察员的职责
民情观察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面上、突出重点,真实准确、讲求时效的原则,切实做好社情民意的收集上报和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一、收集社情民情。主要收集以下社情民意:
(一)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治安乱点等;
(二)本镇镇辖区内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群众普遍反映的民生问题;
(三)社会舆论和群众思想动态;
(四)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群众的呼声、意见建议;
(五)需要镇党委、政府了解的其它社情民意。
所收集的社情民意应具备真实性和代表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应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二、做好社情民意上报工作。民情观察员要将收集的社情民意认真整理,并走访本地本辖区的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较高威望和一定代表性的人物,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认真进行分析,筛选出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社情民意书面报告。每月至少收集1条社情民意于当月30日前上报镇党政办,重大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并同时报告本地维稳和公安部门。
三、做好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群众用正确方式方法反映社情民意,维护法律的庄严性和政策的严肃性。
第五条 社情民意的办理
镇党政办负责及时将汇集的社情民意进行分类整理,对反映的问题定时间、定任务、定目标分别转交相关领导、相关镇镇或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并指导和督促相关领导、相关村、相关部门及时答复。办理结果同时反馈镇党政办。镇党政办每月通报社情民意办理情况。
社情民意办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涉及全镇普遍性的社情民意,由镇党政办负责办理回复,涉及村的,由相关村负责办理回复。涉及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由镇党政办指定牵头单位办理并回复,回复单位对其回复内容负责。
二、分工协作原则。各村和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认真办理社情民意,涉及其它村或各部门的,要主动沟通协调,不得推诿卸责。
三、依法按政策解决和解释的原则。承办社情民意单位要深入研究、认真核实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法按政策及时解决或解释;对要求合理但是没有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客观条件不具备难以解决的,主动说明情况,争取理解支持;对要求不合理的,做好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
四、坚持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大调解”工作体系作用,对属于矛盾纠纷类的社情民意,积极采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 社情民意的报告
镇党政办于每月10日前对民情观察员上报的社情民意及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纳整理,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对策,形成《社情民意直通车》报送镇党委、政府领导,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第七条 民情观察员的聘任
镇镇负责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后,以镇党委、政府名义聘任,聘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第八条 社情民意的考核
镇党政办要加大对民情观察员工作情况及各村各部门办理社情民意情况的指导检查、考核,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一、镇党政办加强对民情观察员的管理和引导,每年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二、镇党政办要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社情民意,及时回复民情观察员,对未办理或办理情况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将社情民意受理、办理情况作为镇党委、政府对各村和各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社情民意责任追究
各责任村和责任部门要明确责任,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建立意见建议办理的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对群众诉求要做到受理率、办结率及满意率在90%以上。对开展工作不力或以不当理由拒不办理群众诉求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因不及时办理和拒不办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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