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城镇“三公”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结合《敖城镇机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订敖城镇“三公”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公务接待
1、因工作需到食堂接待就餐的。
①由接待人员到党政办领取《敖城镇食堂接待审批单》(由党政办根据就餐人数按不高于40元/人的标准确定接待金额),经分管领导、书记或镇长审批后到党政办备案(如接待科室工作人员全部在外的,经书记或镇长电话告之党政办后补签审批单)。
②就餐完毕后接待人员必须当场清点核算签字。
③食堂凭《敖城镇食堂接待审批单》和接待人员签字的结算清单到党政办核实无误后(食堂只提供30元/斤左右的本地白酒、5元/瓶左右的啤酒,原则上中午不提供酒水,接待外商上本地白酒),财政所凭党政办核实的《敖城镇食堂接待审批单》金额提供相关报帐票据,由接待单位归口报销。无《敖城镇食堂接待审批单》和接待人员签字的结算清单,一律不予报销。
2、因工作需要在外接待就餐的。
①由接待人员请示分管领导同意。
②分管领导请示书记或镇长同意。
③接待人员安排好接待地方,餐后当场结帐,并在2周内回单位归口报销。如未经书记或镇长同意擅自在外接待的,经办人自行承担费用,单位不予报销。
3、本机关职工因工作原因中午不能按时回食堂就餐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凭《敖城镇食堂接待审批单》可以在食堂按30元/人标准安排生活(不安排酒水)。
4、本镇召开的各类会议,除镇“两会”外,原则上不安排就餐。确需安排用餐的,按照上面“1”程序办理。
5、村干部到镇政府办事需就餐的,由工作人员带到职工食堂就餐。
6、除特殊情况经镇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外,镇机关原则上不再采购香烟用于各类接待。
7、以上接待费用由财政所按照各科室归类统计,原则上每季度在党委会上通报1次。
二、办公用品采购
因工作需要采购设备物资的。
①各单位到党政办领取《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②镇纪委、党政办、财政所、按照审批同意的《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派人共同购买(特殊物资相关单位派人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外购买,如确因工作紧急需在外购买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党政办,否则不予报销。
③党政办、财政所建立办公用品管理台帐,由各单位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签字,每季度财政所根据管理台帐分部门结算。
三、公务用车
(一)派车
1、保证党政主要领导工作用车。
2、副职领导工作用车由党政办统一调度,人已在县城的,原则上不从敖城派车前往城区其他地方办事参会等,车费回单位报销。
(二)管理
1、实行定点加油。
①党政办、财政所到加油站办理加油卡。
②驾驶员凭加油卡到加油站加油。
③出差在外加油需请示分管机关事务的领导后,按财务审批制度报销。
2、车辆实行定点维修。
①由驾驶员到党政办领取《敖城镇公务用车维修审批单》。
②由定点维修单位出具维修费用预算单。
③修理费在2000元及以内的,由分管机关事务的领导批准,在2000元以上的,报镇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④维修单位凭《敖城镇公务用车维修审批单》和驾驶员签字的结算清单到财政所结帐。
3、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不得私自外借。驾驶员私自外借车辆,发现1次扣工作津贴500元,并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驾驶员应对车辆实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5、驾驶员要坚决杜绝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一切违法行为,违法后的处罚费用由本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四、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8月30日起执行。
中共敖城镇委员会
2014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