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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4-6-6 编辑:吉水县文峰镇 录入:吉水县文峰镇 浏览次数:

文委发[2014]33

中共文峰镇委员会、文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预防农村腐败现象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吉水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吉纪字[201441号)文件精神,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要求,决定在全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重点解决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不彻底、“三资”管理机构不健全、“三资”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纠正肆意挥霍、贪污、侵占、截留挪用、非法转让、低价发包、低价租赁农村集体“三资”等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强化整改落实,注重源头防治,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未开展“三资”清理村、组的数量及其未开展的原因;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负债清查核实情况;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的清理情况等。

(二)农村集体“三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主要包括:对群众反映的农村集体“三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是否到位,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廉政教育是否到位等。

(三)落实“三资”监管制度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办字[201422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台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民主理财监督情况等。

(四)机构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依托镇农经站成立的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是否进驻镇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公;配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职人员情况,保障工作经费情况等。

(五)阳光农廉网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涉农信息上传、更新是否及时,资产、资源增减变动及村级财务是否及时使用“三资”管理监控平台进行财务处理等。

三、时间步骤

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治理时间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今年8月底结束,分为全面自查、重点检查、整改落实3个阶段。

(一)全面自查阶段(5月—6月)。各村(居)要认真对照上述整治重点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落实工作任务,总结工作经验,找准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真正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形成自查总结书面材料于6月20日前报镇党政办。

(二)重点检查阶段(7月)。镇党委、政府将根据各村、居上报的自查情况,结合群众信访举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居)、组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检查,对各村(居)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整改落实阶段(8月)。对于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各村(居)要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14年8月2日前报镇党政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镇纪委负责牵头和监督,农经站和财政所等部门协助进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罗俊杰担任,副组长由镇常务副镇长孙健、镇纪委书记李炜担任,成员为镇纪委委员罗梅华、王育华、刘有道、邱前兴和农经站站长吴和性、镇财政所所长周建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炜同志兼任,具体负责这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各村(居)相应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的农村“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开展好本村、居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明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由镇纪委牵头,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组,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和重点检查。对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农村集体“三资”处置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将责成限期整改到位;属违纪的,给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由镇纪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开展专项整治不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村(居),将对相关人员予以问责追究。 

(三)严格工作考核。为确保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镇党委、政府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列入2014年村(居)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予以考核。 

中共文峰镇委员会

文峰镇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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