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便民服务中心和信访服务中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树立“为民、便民、利民”的良好形象,结合大关实际,特制定本监督管理措施。
一、基本原则
便民服务中心是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服务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便民、透明的原则,实行“一站式”办公,集中受理,限时办理。
二、组织机构机构和职责
1、成立以镇纪委书记罗来清任组长,人大副主席欧阳莲梅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由农医所成员陈春明任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具体负责便民服务中心日常工作。
2、便民服务中心职责:
(1)宣传解释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接受群众咨询;
(2)协助镇党委、政府发布与经济建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
(3)根据职能办理入驻中心的各项行政服务,并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政策服务、科技服务、村帐服务等业务;
(4)代办各类外来投资项目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
(5)开展基层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务活动;
(6)严格收费管理,杜绝违规违征收费行为。
便民服务中心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正”的总体要求,择优选派并充分授权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便民中心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考勤、评比、学习和项目管理机制。在建立内部管理机制的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要勤奋学习,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要端正态度、热情服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便民中心工作人员的考勤党政办负责。作为对各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主要考核依据。便民中心工作人员请假需经组长批准。
四、项目办理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适用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后,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理事项所需的全部申报材料,经初审,认为资料不全或需要落实有关改正措施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和具体改正措施。否则,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接受当事人咨询的事项,无论是否属于该工作人员职责范围,都应当跟踪协调、帮助当事人完成该事项的办理。
(三)一般事项限时办结制。适用于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即不需要上报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要补办材料的,应在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四)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适用于涉及1-2个部门,或需经现场踏勘或上报的事项,申报材料齐全后,要明确承诺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时间,时限到期时应告知当事人办理结果。
(五)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适用于生产性新建项目,技改投入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应由便民中心或明确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办理或上报,根据需要可由便民中心全程代理。
便民中心每天汇总当天全部办理件,并将办理件情况在每日下午6:00上报党政办。
五 、监督检查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要设立投诉箱和投诉电话(0796-8683084),发放评议卡,受理办事群众的投诉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经告诫后没有明显改进,并继续违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而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
(二)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者提供与其申请的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
(三)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免费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受理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六)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该申请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能办理的理由的;
(八)应当即收即办,不当场办理的;
(九)丢失、损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行政许可档案的。
(十)索取、收受申请人、被许可人的财物。
(十一)擅自收费、不按标准收费、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十二)收费不给票据,或使用不合法票据的;
(十三)不执行统一管理规定,违反便民中心规章制度的。
醪桥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镇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和业务指导,提高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为民、务实、勤政、廉政”的良好政府形象,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便民服务中心是乡镇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其他便民服务事项的场所。
第二条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便民、透明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 实行“一站式”办公、集中受理、限时办结。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乡镇政府要明确便民中心管理部门,落实分管领导,对便民中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和考核。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便民中心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便民中心职责:
(一)负责对进入便民服务中心服务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对服务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
(二)负责制定便民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根据职能接受群众咨询,办理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代办各类投资项目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
(五)受理对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均应当进入便民中心办事窗口统一办理。
第七条乡镇政府及其他派驻单位应当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正”的总体要求,择优选派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 便民服务中心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运作和考核管理机制。同时,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便民服务中心实行“六公开、六件管理”的运作模式。
(一)六公开:即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法律依据、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在办公场所告示并向社会公开。
(二)六件管理:即实行“即办件、承诺件、补办件、联办件、上报件和退回件”管理。
第十一条 对各类申请事项实行“五制”办理。
(一)一次性告知制。适用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后,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理事项所需的全部申报材料,经初审,认为资料不全或需要落实有关改正措施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和整改措施。否则,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接受当事人咨询的事项,无论是否属于该工作人员职责范围,都应当跟踪负责至该事项办理完毕。
(三)一般事项限时办结制。适用于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即不需要上报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要补办材料的,应在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四)复杂事项承诺办理制。适用于涉及1-2个部门,需经现场踏勘或上报的事项,申报材料齐全后,要明确承诺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时间,时限到期时应告知当事人办理结果。
(五)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适用于生产性建设项目,应由便民中心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办理或上报,根据需要可由便民中心全程代理。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等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书面明确答复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四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便民服务中心要设立投诉箱和投诉电话,受理办事群众的投诉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办事群众合法权益的窗口服务人员,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批评意见;对情况严重的,乡镇政府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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