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养殖场(户)饲养能繁母猪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继续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为组织实施好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目标
对全省境内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生猪出栏率,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
全省生猪养殖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加施了牲畜标识的能繁母猪进行补贴。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生产过仔猪、且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后备母猪不得享受饲养补贴。
(二)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 100 元,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60% ,省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20%。其中:省直养殖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60%、40%的比例负担;设区市直养殖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设区市财政按60%、20%、20%的比例负担。
(三)发放方式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省直和设区市直养殖场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按属地原则通过养殖场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汇入其银行账户。
三、实施程序
(一)“四见”摸底,建档公榜。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在确定的时间内(2012年8月15日至9月14日),对统计时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填写能繁母猪县级统计表(附表 1)。县级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进一步强化“四见”,即:见猪。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围。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统计结束后,立即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能繁母猪饲养数量,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统计人员和养殖场(户)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统计真实可靠。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汇总审核无误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于9月25日前上报设区市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设区市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汇总后于9月30日前上报省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省级汇总,审核把关。各设区市在上报省前务必认真核查,确保附件1、附件2汇总数据一致。省畜牧兽医局在各设区市核查汇总的基础上,填写能繁母猪省级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对全省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把关。10月12日前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县,再进行复查核实,修正错误。审查核实后,会同省财政厅于10月16日前将附件1、附件2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三)审查核实,拨付资金。农业部将结合我省年度行业统计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结果,对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进行核实,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进行抽查,将审查核实汇总后的能繁母猪存栏数据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把关后向我省财政厅拨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待中央补助资金到省后,省财政厅按程序将中央资金和省配套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各地要及时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级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实施成效。
(二)要落实责任。各级畜牧兽医局要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好能繁母猪数据统计与核查工作。要细化任务分工,落实核查责任,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力量,确保能繁母猪数据真实可靠。设区市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要对县畜牧兽医局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对于虚报、多报、重复报等行为,一经发现,省将进行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停拨虚报县补贴资金,并在下年度安排资金时扣减所在县的上年虚报数补贴资金。对虚报统计数据的县予以全省通报。
(三)要强化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省农业厅举报电话:0791-86225629,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791-87287583)。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工作经费,保证数量核查等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
(四)要加强总结。设区市畜牧兽医局要会同财政局及时总结本市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于8月20日前将2011年政策落实情况及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12月10日前将2012年政策落实情况及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