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诉调对接”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好方法,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文件要求,现将《盘谷镇推行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盘谷镇委员会
盘谷镇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
盘谷镇推行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落实《中共吉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吉水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推行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研究,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平安稳定,坚持司法为民,实现公平正义,保障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为根本任务,强化“三调联动”机制,发挥“司法确认”的法制效力,在全镇范围内推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实现“和谐平安盘谷”目标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奋斗目标,着眼于探索和构建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层性问题的有效机制。立足于现有的社会管理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网络体系,增加其诉调对接和司法确认的工作职责,在一至两年内建成诉调对接工作室和工作站。
三、实施步骤
(一)诉调对接工作机构建设
以镇综治办、维稳办、司法所、法庭、派出所为平台,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诉调对接工作室,由镇综治委主任叶太任总负责人,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镇诉调对接工作室设在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由综治成员单位指派人员主持机构日常工作。
各村(居)委会以人民调解委员会、治保会、群众说事室为平台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由村(居)党支部书记任工作站站长,村主任、专职综治主任为副站长,负责日常工作。
(二)案件受理
1、诉调对接工作运行程序
矛盾纠纷发生以后,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村(居)治保、调解组织以及政府的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由人民法庭在诉讼立案前,征得纠纷当事人同意后交由上述组织进行调解,村(居)治保调解等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业务指导,这就是诉前调解。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申请人民法庭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的内容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要求诉讼立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对予一般性民事纠纷,基本上要达到“不调不立(案)”目的。
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要以委托或邀请有关组织和人员参与调解。
对事实和法律立案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激烈,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纠纷,需要各个部门协调或多方参与调处的,可以由党委或综治委牵头召开联合调解会议,结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机动灵活,简便易行等特点,辅之于人民法院处理矛盾纠纷的程序性、专业性、权威性、强制性,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中。
2、司法确认的管辖
纠纷当事人就纠纷的解决,经有关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根据县法院安排,我镇由枫江法庭管辖,由邹训标副庭长主办。
3、司法确认的申请与审查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义,应当向枫江法庭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书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在法庭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司法确认的截判和收费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人民调解协议发生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诉调对接工作是今后平安建设及综治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要站在建设“和谐平安盘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尤其是综治办、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要按上级文件要求,对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各村(居)委会要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配备调解员,提供办公场所及设施。
法庭职责: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站、室建设的指导,提供诉调对接工作站室的规章制度等,配齐配强诉调对接工作机构法官,推行“一室一法官”或“一法官定期巡回多室办案”制度,落实诉调对接工作室法官及调解员的集中培训,落实诉调对接工作室建设的基本保障,在硬件建设上,达到“十统一”的标准,确保法官每周在工作室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综治办职责: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室建设的组织领导,定期对各村(居)委会工作站建设进展情进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督促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派出所:要加强警务室与诉调对接工作站的协作配合,整合资源,综合搞好阵地建设。
(二)强化保障,奖惩到位
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对接期未完成任务的村(居)、单位,实行平安建设一票否决制,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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