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新形势下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切实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规范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进一步完善乡村基础设施,改善乡村面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2013年深入开展“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年”活动。为确保活动扎实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循序渐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范管理,实现村民“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疏堵结合、规范有序、集中建房”的总体目标,促使我乡农民建房走上规范建设、规范用地、整合资源、谋划发展的轨道,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依法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积极推进拆旧建新和退宅还耕,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用地指标,逐步解决农村旧村难改造及一房多宅等问题,实现村民“一户一宅、规划在先、规范有序、集中建房”的总体目标。加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努力建设整洁漂亮、环境优美、规划合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摸清全镇农村建房用地和住房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并对全乡农民违法违规建房分清类别,制定措施,分期分批处理;全面开展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编制工作;全年农民建房利用拆旧建新及空宅基地建房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占用耕地建房占新增建设用地比例要下降到10%以下,个体工(石)匠免费培训和执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新农村农民建房图集推广率要达到70%以上;建立严格、高效的农村建房联审联批制度,健全农村建房监督机制和技术服务体系,科学指导农村建房,初步建立农村建房管理的新机制,促进农村建房步入规范化。
三、实施步骤
“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年”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5月1日-2013年6月30日)
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各项工作,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各单位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发放关于农民建房的政策资料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全镇所有的党员、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规范农民建房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1日-2013年11月31日)
按照“镇主导、部门配合、村组联动、群众参与”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和工作目标,推动活动深入开展,从根本上规范农民建房行为,提高农民建房水平。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2013年7月底前,各村要完成对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和住房情况的清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一户多宅、占用农地和基本农田,超出批准面积和法定面积建设、擅自买卖土地和宅基地、非法占用林地、严重违反规划的情况,以及2008年1月1日以来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和镇政府规定的禁建区内占地抢建房屋等情况。要对摸查情况分清类别,登记造册,制订处理措施,力争在2013年11月底分期分批进行处理。同时,对农村建房中一户多宅等情况进行核实上报。具体按以下两部分,分别进行处理。
第一部分:
对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之间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和镇政府规定的禁建区内占地抢建房屋情况,按照“属地管理、惩前毖后、实事求是、有利稳定”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建房(建设)行为,予以坚决拆除。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
(2)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
(3)在地质灾害区域内的;
(4)占用重要工程项目规划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5)严重违反规划,占用耕地“开天窗”的;
(6)严重影响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2、凡以下拆旧建新的农民建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免费为其办理(补办)相关手续。
(1)对已建成的拆旧建新农民建房;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违法违规建设并已作处理的农民建房。
3、对建筑物不易拆除尚可纠正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可以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后,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1)未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违反规划规定建住宅的依据《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的3%以上5%以下的罚款。
(2)对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10元以下。
(3)对私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行为。对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至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4)对建筑物不易拆除尚可纠正的违法用地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镇政府组织村委会(或村小组)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土地补偿费,收取标准按照文件标准执行,所收取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镇、村(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开支,采取“费用镇政府管理、村(组)报账公开使用”模式,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5)对近几年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已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他使用证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自批准时间算起已超过一年的自动失效,对失效的证书不再作为农民建房的依据,但可优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部分:
对2013年5月1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和镇政府规定的禁建区内占地抢建房屋情况,所建建筑物坚决一律拆除并要求组织复耕。
(二)结合中共吉水县委、吉水县人民政府转发《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严格按照申报宅基地条件、报批条件和公开透明的报批程序要求(农民建房审批流程祥见附件2),今后农民建房用地主要是通过拆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来解决,积极引导村民集中建房,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宅基地(拆旧建新),就近就地改扩建,减少占用耕地。引导村民在集中建房点规划、有序建房,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对拟保留的村庄逐步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和村民危(旧)房改建,进一步规范城乡个人建房用地秩序。
1、镇国土资源所根据县国土资源局分配的农民建房用地年度计划,按照盘谷各村实际情况严格把关。
2、镇政府制定农民建房联审联批制度,实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所长办公会制度,每星期一、星期五集中组织国土资源所、规划建设所、驻村干部、涉及的村委会(或村小组)等单位对本辖区农民建房申报情况(含户型设计图)等进行实地查看、联合审批,审批后并将材料上报县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核。(庐陵文化特色居民图集建房户型设计图、施工图纸由规划建设部门提供)。
3、对符合农民建房申报条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民建房用地年度规划的,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自收到各村农民建房报批材料后尽快给予办理手续,并核发相关证书。
4、对符合农民建房条件和有关规划的,在拆旧建新的农民建房,镇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手续;对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所在村委会(或村小组)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土地补偿费,收取标准按照文件标准执行。耕地占用税按照《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三)全面开展村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力争在2014年底前,完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编,两年内实现镇总体规划、行政村村庄规划全覆盖。镇政府将组织建房施工人员到县参加技能培训。镇政府发挥指导服务功能,为农民建房提供优质服务,切实改善乡容村貌,提升盘谷形象。
(四)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中共吉水县委、井水县人民政府转发《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字[2012]20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农民建房的规范、管理和服务工作。强化农民建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细化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乱占滥用耕地、违法违章建设现象严重的村,将依照《盘谷镇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从严追究各村及相关村干部的责任。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3年12月1日-12月31日)
“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活动的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对组织及时、措施得力、效果显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行动迟缓、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盘谷镇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组成见附件1)。各村委会、各单位要相应建立领导机构,制定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抓好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各项工作,把“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年”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对此项工作比较落后的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将被约谈,直至整改到位。
(二)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科学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从规划上指导和引导农民依法依规科学建房,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合理用地。组织开展“空心村”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由乡政府牵头,各村委会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力争实现阶段性目标。
(三)集中处理,刹住歪风。以村为单位,对活动开展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区分不同情况提出有效的处理意见。既要从严执法,又要解决实际问题;既要依法行政,又要重点打击。要求从严处理一批,及时补办一批,强制拆除一批,使历史遗留的问题逐步得到处理。
(四)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各单位要在清查处理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乡村组建房规划和个人建房用地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村规民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村民自治、齐抓共管、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各行政村以及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资源所人员在农村建房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核。为把开展“规范农民建房管理服务年”活动落到实处,镇政府将成立由镇纪检牵头,各驻村干部参加,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参与的督促小组,对“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年”活动各项工作的开展、落实、完成情况及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督促检查,并制定检查奖惩措施,奖优罚劣,确保各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镇政府将把规范农民建房管理服务工作作为对各村两委的重点考核内容,并制定具体奖惩办法,实行奖惩挂钩,真正把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和国土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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