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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3-7-4 编辑:吉水县盘谷镇 录入:吉水县盘谷镇 浏览次数:
 

各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镇直相关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盘谷镇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盘谷镇委员会

盘谷镇人民政府

2013515

盘谷镇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生态秀美和具有一定文化品位、地方民居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对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镇、村二级管理新体制,健全管理机构。

1.镇政府成立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分管城建规划土管的副镇长为副组长,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土管所、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承担。

2镇政府成立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巡查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镇规划、国土所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全镇农民违章建房巡查查处职责。

3.各村村民建房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负总责,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受理村民建房报批手续,对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上报,并制止。

二、加强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原则

4.在村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拆旧建新),必须符合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审批建房,不得批准无自然村村庄规划、不按规划选址等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超面积、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建设项目。

5.农村村民建房鼓励采用省市、县新农村建设部门推荐的新户型,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提供推荐户型给建房农户选择确定,在选择户型时,每个自然村落村民选择的新户型要基本一致,防止出现村落户型杂乱无序的现象。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审批:

6.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存在出让房屋后再申请住房、是否属本村村民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在建房申请人所在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后,经村小组、村委会分别在《吉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建房申请人报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7.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申请后与建房申请人选定户型,并于五个工作日会同镇挂点蹲村干部、国土部门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绘制一张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并分别在《吉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第二轮5个工作日内由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请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讨论结果报镇政府签署同意意见后,分别由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报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和县国土局审批,审批后由村委会及时张榜公示审批结果。同意建房的,经村委会与建房户申请人签订建房协议书并收取1万元建房押金后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建成后,经镇规划、国土所验收合格后押金退回。

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放验线。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镇挂点驻村干部、镇规划所、国土所联合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在现场对拟建房屋的四至、层数、间距、建设规模等内容进行公示,以便群众监督,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三、加强执法,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监管机制

()建立村点违法建设监督巡查报告机制

9.村委会在控违工作中负责监督巡查,主要职责为:

(1)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建设。

(2)建立村委会控违兼职或专职信息员制度,形成有效的控违监控网络,保持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全程动态监控。具体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切实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3)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镇规划所、国土所。

 ()实行查处违法建筑联动机制

10.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型、不成风”的基本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正在实施的各类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

 ()实行违法建设问责制

11.各村党支部书记对本村违法建设监管工作负总责,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接受镇政府监督考核,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问责:

(1)辖区内发生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上报,由分管领导对村主任诫免谈话。

(2)出现一层以下违法建筑,未及时拆除到位的,由镇长对村支部书记诫免谈话。

(3)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致使违法建设达到一层以上、两层以下的,由镇党委书记宣布村书记、主任停职限期整改,对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恢复职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摆免。村委会主任职务,村支部书记就地免职。停职期间不享受政治经济待遇。

⑷对规划、国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报纪检、司法部门予以查处。

四、加强服务,提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12.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各村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本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让村庄规划家喻户晓并熟悉建房审批程序,在全镇树立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

13.提高技术服务水平。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为村民提供村庄规划技术咨询等服务,并结合农村实际,提供美观、实用、可行、可操作的新型房屋单体设计效果图及配套结构施工图,供村()民选择使用。建房申请人建房条件符合审批要求的,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整理汇总,在农地转用批准后,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审批手续。凡涉及村民建房办证审批的公职人员,要热情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发生无故刁难、索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及时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加大日常巡查力度。要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掌握辖区内村庄建设发展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户型、外型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到位,变事后管理为事前、事中控制。各村委会、村小组通过信息联络员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并建立经常性的巡查制度,确保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全覆盖。

1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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