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桥镇执法监督检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具有执法职能科室、事业单位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指具有执法职能科室、事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镇纪检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综治办负责协调。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⑴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⑵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⑶适用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⑷罚没财物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⑸其它认为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⑴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⑵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⑶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⑷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镇领导班子讨论处理,并追究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发现重大问题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送同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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