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桥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决策权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凡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当交由法制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进行决策; (四)是否与本镇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第四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审查人员或机构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