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桥镇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镇为有效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对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因过错而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决策责任的监督追究部门为局纪检监察机构。
四、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五、决策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行政处分。
六、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给予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
八、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的过错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九、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书面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10日内直接送达责任人。
十、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一、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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