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我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第二条 我镇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将案件报送审查,同时应当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分别在相应文书的“案情摘要”和“处理建议”中作出必要说明和建议。
第三条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正确行使用。
第四条 案件经审核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分管负责人在进行审批时,应当把好审查关。
第五条审核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集中对结案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监督。
第六条 本镇可以制定典型案例,指导、规范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统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七条 本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适时研究、修改、调整和完善。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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