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确保我镇行政人员行政执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给当事人以合法、合理的解释,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说明理由制度是指我镇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
第四条对适用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
第五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的应予以采纳。
第六条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执法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