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增强行政机关领导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一)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三)年度行政诉讼案件超过5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次数不得少于2次。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