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委发[2013]13号
关于印发《金滩镇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村(居)党支部、村委会: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金滩镇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金滩镇委员会
金滩镇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5日
金滩镇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解决计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建立和完善计生工作新机制,力争我镇计生工作进入全县先进行列。经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对计生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查处“两非”案件工作
凡举报“两非”案件经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每例1000元奖励,对参与查处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二、“二女户”结扎工作
1、举报“二女户”并落实结扎手术后,对举报人给予每例500元奖励;
2、对主动落实结扎手术的二女户家庭除按有关规定给予保险及其他优惠政策外,镇政府奖励该家庭2000元。
三、计划外怀孕及人流、引产工作
严禁各村(居)放水养鱼,杜绝“以罚代生”、“以罚代术”的现象。
四、上环、结扎工作
各村(居)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持对象就是任务的原则,切实抓好节育措施落实。
1、各村(居)完成全年结扎任务数的60%之后,每多结扎一例奖书记、主任各100元;
2、各村(居)必须完成全年结扎任务数的60%,每少完成一例罚村(居)100元(在市外施术者必须返镇服务所检查,见手术刀口后方可认可,否则不算);
3、结扎对象应在三个月(剖腹产六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
4、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结扎的对象必须有县计生委出具的不宜结扎证明,但不宜结扎对象,应采取其他节育措施,否则按拒不落实结扎手术进行处理。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1、各村(居)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2、各村(居)社会抚养费分成统一按20%计算;
3、各村(居)不得瞒报计外出生,凡出生的必须在产后二个月内上报;
4、法院强制征收(含镇政府代收)的社会抚养费,村(居)不参与分成,对积极主动引导对象到法院(或镇政府代处理),给予村干部奖励;
5、计外对象在镇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村(居)不参与分成。
六、环孕检工作
1、凡是环孕检对象必须每年参加三次环孕检,每少一次按村规民约规定处理;
2、外出务工的环孕检对象必须按时寄回当地计生部门的有效证明,逾期不寄者按村规民约规定处理。原则上每年回镇计生服务所检查至少一次。
七、计划生育迎检工作
镇、村两级对计生迎检工作要高度重视,全力以赴、确保顺利通过检查。
1、被省计生部门检查到的村,如顺利通过检查,不影响县里排名,则奖片长、副片长、计生队长、副队长、挂村干部、驻村计生员、村书记、主任和专干各200元,否则各罚200元(省里顺利通过检查是指不列为重点管理或限期整改乡镇或没有发现重大问题);
2、被市计生部门检查到的村,如顺利通过检查,不影响县里排名,则奖片长、副片长、计生队长、副队长、挂村干部、驻村计生员、村书记、主任和专干各150元,否则各罚150元(市里顺利通过检查是指不列为重点管理或限期整改乡镇或没有发现重大问题);
3、被县计生部门检查到的村,如顺利通过检查,不影响镇里排名,则奖片长、副片长、计生队长、副队长、挂村干部、驻村计生员、村书记、主任和专干各100元,否则各罚100元(县里顺利通过检查是指总分不低于800分且排名不列为倒数后三名或没有发现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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