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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都镇党政联席会议事制度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3-04-01 编辑:吉水县八都镇 录入:吉水县八都镇 浏览次数:
 

八都镇党政联席会议事制度

为了推动八都镇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创建和谐美好新八都提供制度保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八都镇实际,制定本议事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全镇发展战略以及规则的制定和调整;

(三)、全镇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制定;

(四)、财政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五)、涉及全镇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六)、机关站办室所的设置和调整;

(七)、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八)、评优、评先和全镇性的奖惩事项;

(九)、阶段性中心工作的安排布置。

(十)、人员聘用、工资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调整;

(十三)、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

(十四)、机关环境整治及房屋修缮项目。

(十五)、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十六)、各种专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七)、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八)、大额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九)、机关、村居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群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二十)、镇村居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和使用。

(二十一)、站办室所、村居后备干部和年青干部的推荐、选拔。

(二十二)、镇人大主席团、工会、团委、妇联等负责人和成员的酝酿、考察、推荐、议定等。

(二十三)、镇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党政联席会参会人员范围、召开时间及民主决策程序

(一)、参会人员范围:出席党政联席会的正式成员为党政班子成员,视情况可邀请相关站办室所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

(二)、会议召开时间:党政联席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镇有关规章制度,凡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决策的事项,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村居干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深入进行论证和综合分析,然后才能提交会议决策。

三、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政联席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党政联席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政联席会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书记有权做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党政联席会决策或议定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参会主要成员要签字。

四、党政联席会决策的实施

(一) 分工组织实施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等,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要及时向会议报告。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镇长汇报,镇纪委要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政联席会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议事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四)凡党政联席会研究议定的事项,党政办公室必须作好会议记录,记录人员要提请参会主要人员在记录薄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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