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落实重大事项
集体决策的制度
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
1、上级党委、政府和镇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2、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3、安排实施财政资金投资和国债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涉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
4、社会保障、就业、稳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公共事项。
5、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镇党委、政府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7、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国有资产的重组、并购等有关事项。
8、需要追加预算的大额支出。
9、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10、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集体决策的形式
对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事先征求镇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意见,以召开镇党政联席会议形式集体讨论,最后以镇党委名义做出决定。
三、集体决策的原则
1、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充分发扬民主,让大家畅所欲言,决定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党委决议。
2、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把是否符合人民利益作为检验决策的根本标准。
3、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讨论决定事项要切合实际,既要考虑近期利益,又要兼顾长远规划。
4、必须坚持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决策。
四、集体决策的程序
1、拟提请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先由承办部门报镇分管领导审核,由镇党委书记审定后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动议。
2、对事关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关部门应在提请讨论决策前,要通过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出较成熟的方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3、方案形成以后,应按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有关工作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群众代表、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予以修改完善。
4、须经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应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5、重大事项决策的有关会议由镇党委书记或经书记授权的领导召集并主持。在决策时,先由有关领导或责任单位对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进行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6、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应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者其他方式表决通过。
7、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镇党委书记或经书记授权的领导可根据需要简化决策程序,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8、决策的过程要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与会人员,并统一立卷归档。
9、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并及时将工作进展和最终结果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五、决策责任追究
对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上述重大事项决策,或未经领导班子复议,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决定,造成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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