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全面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吉水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村(居)委会要充分认识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就是抓发展、抓稳定的观念,克服畏难情绪,防止急功近利的思想和短期行为。各部门单位、人民团体要依法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到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经常性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进行调研,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各村(居)委会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特点,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知识教育。各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人口学校的阵地作用,把宣传教育内容普及到村、宣传到户、落实到人,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按照《吉安市“十二五”期间(2011年-2015年)婚育新风进万家示范市活动实施意见》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掀起“四个争创”高潮、强化“四园四带”建设、开展“婚育文化美好村居”和“文明幸福家庭”创建活动;着力推进人口文化内容融入美丽乡村、移民新村建设的步伐。
三、进一步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
坚持避孕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生殖健康检查制度,凡是计划生育重点管理服务对象,每年要落实3次健康检查。认真落实节育政策,积极、规范、有序地推进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方法坚持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生育一孩的应当落实上环措施,生育二孩及二孩以上的应当落实绝育措施;如因健康原因不能落实相应措施,必须凭县计生服务站开具的并经县人口计生委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的审批表方可降档落实节育措施。
认真组织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预防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落实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怀孕夫妇接受优生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覆盖面达90%以上,检查覆盖率达80%以上。
要落实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和集中性技术服务活动相结合措施。各乡镇要保证一支10人以上的计划生育服务队,专职抓人口计生工作,确保经常性工作的每一项内容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每四个月开展一次集中性技术服务活动,按照“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推进宣传咨询、健康检查、随访服务、关爱扶助等“四进农家”活动,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家庭保健等技术服务,提高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和有效率。集中性技术服务活动期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活动的支持配合,确保任务的有效完成。
四、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依法管理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交纳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强制执行。
加强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各单位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落实专人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做到任务、人员、措施三落实;要建立生育情况登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严格监控可能发生的违育情况;要积极落实环孕检与节育措施,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及家属严格按照重点、定期和一般对象的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规定次数的环孕检,已生育的对象,结合具体情况落实相应节育措施。
从严处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育超生行为。凡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含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干部职工,下同)违育超生的,除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一律开除公职;是党员的还应由其所在的党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凡属于临时用工违育超生的,一律由用工单位负责清退。凡被举报有违育超生问题的国家公职人员,有义务配合调查组查明事实,拒不配合的,按已超生进行处理。国家公职人员或其配偶属于计划生育环孕检对象的,应当按规定参加环孕检,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检查,第一次实行“三停”;连续两次未参加检查者,视为违育超生并进行处理。上述对象如属于经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批准生育二胎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其违约金予以罚没上缴财政;连续两次未参加检查者取消其生育证,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生育行为,予以公开揭露和媒体曝光。
加大对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的查处力度。凡是名人富人超生、非婚生育的,按照其收入水平对其违法生育行为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影响社会公平、情节恶劣、负面效应极大的名人富人违法超生行为,将予以公开曝光。
五、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
坚决贯彻落实《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县人口计生委或县人口计生委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执行,村(居)委会必须予以协助。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确定,全县统一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做到“四个禁止”,即禁止村(居)委会越权征收社会抚养费,禁止任意降低或抬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禁止不使用专用票据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向计划外生育的当事人变相收取社会抚养费,禁止截留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所征金额在3日内必须全额上缴国库。凡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不使用专用票据的,或巧立名目变相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所收金额一律予以没收,全额上缴县财政,并对当年度计生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县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社会抚养费执行工作,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育人员依法实行强制执行;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案件,每年结案率要达到80%以上。
严禁“放水养鱼”、“以罚代生”、“以罚代术”行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计生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凡对计划外怀孕人员收取押金放任其计划外生育者,属国家公职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属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的给予撤职处分;属村(居)委会主任的依法罢免;属村(居)委会一般工作人员的,一律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理。
六、进一步加强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强化属地管理工作机制,各乡镇要将流入本辖区的已婚育龄人口纳入经常性的服务和管理;加强对流出育龄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减少流出人口计划外生育现象。对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点管理对象每年要按规定落实健康检查。加强对县城城区内出租房屋的管理,凡在县城租房居住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持该证到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查验。凡在县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搞好租房户的计划生育管理,敦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租房的已婚育龄人员,房主要在半个月内报告所在社区居委会。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其房客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城各社区居委会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大力协助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严禁各社区居委会故意瞒报、漏报计划外生育,严禁向计划外怀孕人员收取押金,搞“以罚代生”、“放水养鱼”,否则,一经发现,按规定从严查处。
七、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全面落实好现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享有以下奖励优惠政策:1.免费享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包括结扎、上环、人流、引产、环孕检);2.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可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日起到独生子女14周岁止,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支付,农村由乡镇解决;3.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加分给予加10分的优待;4.二女不再生育和独生子女家庭学龄前子女免费参加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5.全面落实农村独女户、二女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专项基金用于独女户、二女户落实养老保险,由县、乡镇出资按每人每年500元补助标准为农村独女不再生育和农村二女绝育户家庭的父母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6.独女和二女结扎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参合费由政府给予补贴;7、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子女优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两免一补”优惠政策享受范围;8.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
八、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
建章立制,依法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药监管理机构要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两非”行为:一要建立健全B超管理制度。B超执机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B超室实行双人双锁。凡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须凭医生开出的检查单,有两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专用登记本上签字后才能进行。二要严格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报批和登记制度。凡政策外怀孕14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的,已婚者凭乡级计生办出具的准予引产证明,未婚者凭乡级计生办出具的未婚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方可到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符合政策怀孕者因医学需要须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孕妇本人申请,乡级计生办签署意见,持医疗机构病情诊断鉴定书及县级人口计生委出具的准予引产证明,方可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无上述相关证明的,任何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均不得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孕妇需紧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手术后24小时内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核实。三要严格实行终止妊娠类药品专管专供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终止妊娠类药品专管单位、监督和管理终止妊娠类药品的专供和使用。终止妊娠类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使用,一律不得在药店内零售。专供及使用终止妊娠类药品要有专人保管,专簿登记。四要建立健全孕妇全程保健监测服务责任制。对符合政策再生育一胎的育龄对象进行摸底登记,签订孕期服务管理合同书,落实乡、村干部跟踪服务责任制。五要继续完善出生实名登记制度。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加强经常性工作联系,及时通报出生人口信息,掌握婴儿出生、死亡及计划生育手术情况,为严控“两非”行为提供可靠信息和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部门联动,严格执法。建立查处党员干部违育和“两非”联合执法大队,从人口计生委和监察局各抽调一名副科级干部担任正、副大队长,队员从从监察、公安、卫生、药监、人口计生五个部门分别抽调1—2名股级干部组成。联合执法大队成立后,一旦发现案源,成员应及时集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体办案。凡“两非”案件涉及卫生系统医务人员的由卫生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涉及人口计生系统人员和育龄对象的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涉及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立案查处;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办辖区内党员干部违育和“两非”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到位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两非”案件中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党员干部违育行为和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与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意见》(吉办发[2012]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强化有奖举报制度。监察、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四个部门应建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党员干部违育和“两非”行为,经查证所提供情况属实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5000元奖励。
九、进一步强化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合力
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建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工作的格局。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建立完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并在每季度初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人口计生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各部门在制定与人口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时,必须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开展。公安部门在办理人口迁入迁出、新生儿入户登记,民政部门在落实有关惠民政策,医保局在办理生育医疗费报销,房产局办理廉租房、经适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加工资、招工招干,组织部门在办理提职、入党等事项时,必须查验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相关证明。
相关部门要按照市里要求,切实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零平台”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农医局、医保局等部门和乡镇挂点督导,各乡镇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安排乡镇干部对卫生院、派出所、民政所、工商分局和农医所挂点督导,具体负责督导部门是否按要求填写登记表,是否及时录入提交信息资料,每月上门核查各部门信息录入提交是否及时、全面、完整和准确,督导结果纳入部门年度考评。
加强对相关部门履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优化办对计生、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含县内各医院)、药监、房产、工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医保等相关部门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工作不力、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等行为,对其具体经办的干部职工及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因上述行为导致我县在人口计生工作考核中出现重大纰漏的,对其具体经办的干部职工给予降级、降薪乃至辞退的处分,对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降职乃至免职的处分。对收受贿赂、出具假证、违规操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抓好人口计生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计生工作和一名兼职计生专干;每年对县直部门单位(含条管部门)计生工作比照乡镇计生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评,并作为“一票否决”依据。
十、进一步提高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业务工作水平
乡镇计生办、派出所、卫生院、财政所、农医所等相关站所要加强沟通与协调,每月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登记,确保计生PIS系统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一致。各乡镇在每月底,尤其是季末、年末,在数据录入PIS系统前,要对本乡镇各项指标逐一进行分析、比对,对拟上报数据必须由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乡镇计生办主任签字后才能上网录入,尽量使报表各项指标接近控制指标,提高每月上报数据可信度、可追溯性,避免报表上报后发现问题无法纠正。
十一、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抓好人口计划生育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按照省级优质服务站标准加强服务设施标准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管理科学化、服务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优化服务环境和条件,增强服务能力。各乡镇计生服务所在“十二五”期内逐步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制定的乡级计生服务所分类建设标准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各村(居)委会均要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标准建立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并配备必须的硬件设施。确保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专用车专车专用,主要用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和便民服务;各乡镇要结合上级计生部门要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专用便民服务车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抓好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人口计生委负责建立维护好全员人口信息服务管理系统,财政局负责建立维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阳光运行系统,卫生局负责建立维护出生人口实名登记系统;公安、民政部门需按照规定向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人口出生、婚姻登记信息。
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县人口计生委领导班子建设,大力创建效率型、责任型、学习型、服务型、廉政型班子,确保班子的战斗力;加强县人口计生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选配年富力强的干部充实中层干部队伍,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县计划生育协会按要求列入群团组织序列、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并做好“三定”工作;乡镇计生机构要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切实提高计生工作人员政治待遇,加强对人口计生干部的培养,对优秀计生干部给予提拔重用,确保计生干部队伍稳定。县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管理,建立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兑现奖惩;每年对县、乡、村三级计生专干进行1—2次业务轮训,提高其业务能力。按照“县聘乡管村用”原则配齐村计生专干队伍,并实行工作业绩年度考核制,年终依照考核等次兑现绩效工资;村计生专干工资按市委吉办发[2012]7号文件执行,确保工资报酬不低于村(居)会计的标准。
加大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力度,县财政每年按照省、市考核要求确保人平投入经费到位。
十二、进一步坚持“一票否决”制度,强化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的落实
加强督促检查。在乡镇每四个月一次的集中性技术服务活动期间,县人口计生委要组织干部分片蹲乡镇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督查指导。活动结束后,县里对各乡镇进行检查验收,实行奖惩。凡是出生政策符合率、人口出生率、出生人口性别比、二孩结扎、环孕检率、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多孩率等指标达标的,并且基础工作资料合格的,每次活动给予参与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的干部500元奖励。凡指标未达标,瞒、漏报严重、基础工作资料严重错误的,给予“黄牌警告”,并由县人口计生委给予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乡镇人员、所抽查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每人500元处罚。对一年累计两次“黄牌警告”的乡镇人口计生工作年度考核报市里实行“一票否决”。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管理村(居)制度。每年对因村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力造成出生人口失控,普生二孩,瞒报、漏报、漏管严重,以罚代生严重,四项手术落实率低,村计生服务室脏乱差,整体工作落后等严重问题的村(居),实行重点管理。确定为计划生育重点管理的村(居)委会,在重点管理期间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乡镇挂村干部、乡镇计生办挂村专干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等次;村(居)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计生专干年度工资标准下调20%。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重点管理的村(居)支部书记给予撤职处分,村(居)委会主任依法罢免;乡镇挂村干部、乡镇计生办挂村专干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并继续挂驻该村工作;村计生专干给予解聘。对本人出现违反政策生育的村两委干部给予撤职处分或按相关法律程序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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