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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螺田镇农村村民建房行为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3-6-8 编辑:吉水县螺田镇 录入:吉水县螺田镇 浏览次数: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关于印发<2013年吉安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一、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制度

(一)审批条件及原则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新建房屋应彰显庐陵特色;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同时,村民应在村庄规划范围内建房,禁止有下列行为:

1、沿省道、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100米以内建房;

2、城镇居民私自购买土地建房;

3、非法倒卖集体土地建房;

4、擅自占用耕地开天窗建房;

5、建新房不拆旧房(针对已有旧房的建房户)

6、批小建大,超面积建房;

7、未批先建、批东建西;

8、不按图施工,擅自改变建筑户型和建筑风格。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时,必须使用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土地,且申请人没有住房或原有房屋较少住房确实有困难的,或者因旧村改造或国家、集体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等原因,原有住房需拆除而造成住房困难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村民方可申请建房:

1、申请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申请人取得户主资格。

4、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必须是在申请建房地址的本村委会及本村小组三年以上长期证件。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1、建房申请人向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2、张榜公示(对申请人建房条件、建筑房屋要求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村民小组、村委会对申请人建房申请签署意见;

4、镇联合审批工作组(镇政府、规划、国土等)现场勘查,签署意见并签定《规划建房协议书》及《退宅承诺书》;

5、镇政府审核意见;

6、县住建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

7、国土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8、镇联合审批工作组现场放线,开工建设;

9、竣工验收合格,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新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退宅部分土地使用权。

()审批所需材料

1、规划审批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公示照片及《申请建房用地公示表》;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村庄规划图,详细位置图;

5)《规划建房协议书》、《建新拆旧协议书》;

6)吉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

7)占用耕地的需提交国土部门农用地转用手续证明。

2、土管审批所需材料

1)规划许可证;

2)申请书;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公示照片;

5)《建新拆旧协议书》;

6)申请建房地址权属来源合法证明及界址无争议证明(村委会及村小组签字盖章);

7)拆旧建新的必须提供原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加强规划监管,完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查处程序

()农村村民建房实行保证金制度

建立健全规划监督管理网络,加大规划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农村建房管控,实行农民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在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可视范围内申请建房的农户,镇政府与建房申请人按其所选择《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中房屋户型,签订《规划建房协议书》,收取1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其他范围内建房的农户,收取5千元履约保证金。对违法违规或超期限建房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建立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建设巡查报告机制

村委会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一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本村范围内农村农民建房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村内村民建房监管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将本村建房情况上报镇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严格奖惩,提升村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镇联合执法小组对镇区各村上报村民建房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如发现新增未上报违法建房行为,按2000/户对所在行政村进行处罚。对未批先建违法建房行为,如所建房屋严重影响规划,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如对规划实施有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补救的,将责令其停止建设,补缴规划建房履约保证金以做罚款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另处2000元规划罚款,行政处罚到位并补办相关手续后,建房户方可进行建设。

 

               螺田镇人民政府

                                            20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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