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过程中涉
及需公开的事项,适应本制度。
第二条
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名部门对实施管理作
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
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本地镇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决策,应当通
过有效形式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应当向公民提
供自由索取有关文件或资料的便利条件。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情况、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部
门制定的办事制度、办理要求、办事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
第四条
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举报箱,
同时在镇政府网站设定的本单位网页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