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第二条
办理行政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有效原则。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必须有法律、
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或越权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也要依法确定,不应随意改变。
(二)精简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岗位之间的行
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手续一般在3天内完成,不超过一星期,
对非必要行政审批手续予以精简,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规定审批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权责统一”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审
批的,应当在审批程序中以集体讨论、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制衡原则。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监
督制衡机制,有效地制约审批权力的行使。
第三条
有审批事项的部门应根据审批事项的标准、责任、
权限、时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
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各行政部门若有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
法定要求制定审批程序,并及时报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以便
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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