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江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城镇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正确引导,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增长。
第二条 小城镇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是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 负责组织和监督丁江镇镇区总体规划的实施;
(三) 负责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
(四) 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五) 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选址和服务;
(六) 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镇政府负责本镇范围内村镇规划组织编制及农民建房的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政府做好本村内村庄的规划,履行对村民违法违规建房的制止及检举职责。镇规划所、国土所要依照法定职责做好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等监管工作。
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应当做到城镇化与集约化用地,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拆旧建新和利用低丘缓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四条 农村村民和圩镇居民建房申请与审批。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农民建房工作的通知》(吉水县府办字[2012]362号)及《丁江镇集中清理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违规建筑实施方案》(丁发[2012]48号)的要求,做到审批程序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处分处罚到位,严格落实市、县关于农村农民建房规划的有关要求。
上述职能具体由镇规划所、国土所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执行。
第五条 在镇辖区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由镇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或因政府规划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条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两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依法收回。
第三章 镇容镇貌和镇区卫生管理
第七条 城镇管理、公共设施、广告设置、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圩镇绿化、圩镇内交通秩序、商贸摊点,全部纳入镇市容监察大队管理职能。
第八条 凡在圩镇内参加商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服从工商部门和镇市容监察大队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街道一律不准乱摆摊点,圩镇街道业主一律以屋檐滴水为界,不得越界摆摊,店门不准搭建雨棚。
(二)市场和街道两边不具备条件的店面不得开设机动车维修店、餐饮店和废品收购点,确需开业的,应经镇市容监察大队实地察看,在不影响市容市貌的前提下,方可开设。
(三)圩镇的市容市貌以及市场秩序统一由镇市容监察大队全权负责管理。
第九条 在圩镇道路、街道两旁建房须符合圩镇规划,建房户不得将建筑材料及机具堆放在道路和街道上,建筑垃圾限期运走,其他垃圾余土要打包装好,不得遗漏在街道市场上,建房户在审批前向镇市容监察大队缴纳押金1000元,建房户占道堆放材料,须一次性向镇市容监察大队交纳占道费500元。
第十条 严禁开挖圩镇道路和人行道,确需开挖的,须经镇市容监察大队同意,并按规定收取开挖补偿费(水泥路面100元/㎡,其他路面50元/㎡,并按镇市容监察大队要求,由开挖者限期修复)。
第十一条 严禁损坏圩镇内各种设施(路灯、路标、排水沟和绿化带)。凡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各单位、居民和工商个体户实行门前三包(包绿化、包秩序、包卫生)责任制,并与监察大队签订责任状。
第十三条 教育群众树立爱护环境卫生意识,自觉遵守圩镇卫生管理规定,圩镇卫生管理范围从丁江桥头到丁江加油站,居民和店主必须自觉将垃圾倒入垃圾池或垃圾桶内。圩镇卫生区域分三大责任区:即老菜市场区、新圩区、乌白公路临街区,实行管理到所(环卫所),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单位、经商户和居民都要配备垃圾桶,将清扫的垃圾倒入桶内,垃圾车经过门前再倒入垃圾车内,由清洁工运走,严禁垃圾扫在街道中心。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周二下午3点组织人员开展包干区卫生大扫除。清洁工应坚持上班时间清扫街道,日扫日清,清扫的垃圾直接运到垃圾池,垃圾池内的垃圾不准超过一车,有一车就直接运走。单位和居民自行处理建筑垃圾,如发现乱倒乱堆建筑垃圾,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理。
第十六条 新、老市场内严禁开设机动车维修部和洗车等服务部。街道上如需要开设维修部,须经镇市容监察大队实地察勘后方可开设,一定要有一个良好的空间,不能影响道路畅通和市容市貌。
第十七条 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市场中心内乱停乱放,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按圩镇管理所指定的停车场地停放,不准停放在街道边。严禁机动车驶入、停放在人行道上。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在圩镇规划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限期内未拆除的由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未经国土所、规划所或镇政府放线或验线不合格由规划所或者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所按照每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面积超标等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由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在规划区内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镇市容监察大队责令限期纠正违章行为,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罚款。
(一) 在圩镇建筑物的附属建筑设施上涂写刻画者每次收缴10-50元清除费;
(二) 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横幅等宣传物都必须向镇市容监察大队申报,经同意,每条横幅收取50元,广告牌100元;未经允许的除拆除外,每条收缴100元拆除费;
(三)不履行责任区的卫生清扫、不按规定地点将垃圾倒垃圾池或垃圾桶内的每次收缴50元的垃圾清理费;
(四) 对违反规定,占道堆放物资或泄漏遗物在街道上,造成不卫生和污染者每次罚款100元。违规乱倒建筑垃圾的,每次罚款100元;
(五)不按规定地点停靠车辆者,每次收缴20元停车费。违规驶入人行道、违规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每次罚款50元;
(六) 在圩镇市场内放养家畜家禽者,每次处30元的罚款;
(七)店面摊点不准超越界线,应按规定摆放,占用人行道或街道乱摆设摊点者,责令改正并处以每次20元的罚款;
(八)损坏路灯、路标、桥梁、排水沟、偷接电源者除按原价赔偿外每次罚款100元;
(九) 对损坏绿化设施者除按原价赔偿外每次罚款100元;
(十)擅自破坏、拆除垃圾箱、垃圾收集点及垃圾中转站的,处以2000元—10000元的罚款;
(十一)装运煤矸石车辆经过主街时一定要用帆布遮盖,以免泄漏在街道上,如有违反,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十二) 对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涉及的收费及处罚,由镇政府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报呈县直相关部门联合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丁江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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