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的规定,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全镇机关干部应该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对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机关干部及工勤人员须共同遵守: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车辆管理制度
1、用车要求:在本乡镇范围内班子成员因工作用车,由机关事务管理分管领导统一调配,乡镇区域外用车的须经镇长同意,车辆方可出行。司机不得擅自开车外出,不得随意转借他人,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司机本人负责。
2、车辆用油及维修管理:车辆用油和修理实行统一管理,经镇长同意后指定人员一同前往结帐,车辆用油实行油卡制度,油卡由机关事务管理人员管理,并负责加油.车辆维修前写出需要修理的项目清单交镇长审核。
3、一般不向外单位租车,特殊情况须经书记或镇长同意。
4、车辆管护:司机要加强车辆养护,保持车内外整洁,确保安全行驶。同时司机能维修的尽量自行维修,尽量减少车辆维修费用。
二、来客接待制度
1、接待要求:来访来客由分管领导向机关事务管理分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统一安排用餐,原则上要求在机关食堂用餐,如有特殊情况的,经镇长同意可在机关食堂以外用餐,但不能超过接待标准,否则开支自负。用餐后,陪客人员负责核算菜单、清点酒水并签字确认。
2、接待标准:每人每天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除特殊情况外,节假日值班人员不得公费用餐,不按接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3、用烟要求:机关用烟由党政办主任登记、领取人签字,原则上每批客人只能领取一包,如遇特殊情况需用多包,须请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无特殊情况不得在机关食堂拿烟,否则不予报销。
三、工作考勤制度
1、上岗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县政府规定时间执行(上午8:00前准时到岗,下午17:30之后离岗)。同时在上班期间,要标明去向、填写考勤表、由各工作组长或片长登记,参加机关有关会议及组织的每周二集体打扫卫生活动,要填写签到表,他人不得代签,签到由后勤组负责,代签及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除工资30元。
2、工作时间要求:机关实行一周五天工作制,上班时间实行打卡制,每天上午8点前必须到岗打卡(含星期一),正常休假人员每周五下午四点以后方可离岗。政府对镇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接送,并安排在比较集中地点接送;工作和休息时间不能参加娱乐活动;机关干部每天必须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
3、双休日轮流值班要求:值班同志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或提前离开,因事不到班,则应委托他人代班,并须请示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值班同志要认真负责,做好电话接办、处理各种事项和负责镇政府院内安全保卫工作。接办电话处理的问题须在值班电话记录本上做好准确详细的记录;重大事项、紧急情况和无把握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缺岗一天扣工资30元。如遇特殊情况时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见通知要求及时返回,一般情况不得请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4、请休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除法定节假日外,一般干部请假一天以内须向工作组长或片长请假,二天以上及班子成员请假必须经主要领导请假,都要写出书面请假条经批准后交党政办主任处。未经领导批假的按旷工论处,每天扣除工资30元,有迟到早退的每次扣工资20元,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0天,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财物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程序:财务管理实行经办人签字、注明开支用处,分管领导签署证明人,镇长一支笔审批核销制度,数额较大经费和特殊开支须经书记、镇长同意交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
2、差旅费管理:开会联系工作差旅费均实行包干制,按月发放。
3、票据管理:发票据必须是税务发票凭证方可报销,其它非规范票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五、其它制度
1、财产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登记制度,干部办公室及宿舍内的公共财产由机关后勤人员负责清点、登记、造册,干部签字,调动时如数交还,如有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干部住房实行一人一房,不得多占。
2、用电用水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注意节约用水、电。用电原则每人一天限量二度电,超量用电个人付款,标准按供电所定价。实行节约用水用电,人走电息,电灯、电视、电脑、电扇、饮水机不用时要关掉电源,不用水时及时关掉水龙头,电费半年结算一次。
3、卫生制度:每月集中打扫室内外卫生一次,日常卫生由接待员打扫,办公楼层每天八点前保洁一次,机关干部要自觉爱护清洁卫生,做到不随地吐啖、不随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等。
4、公文制度:凡以党委或党政联合发文的,均须党委书记审签,以政府发文的须经镇长审签。上级来文,凡是党群部门来文的均须呈送党委书记签阅,属政府部门的来文均须送镇长签阅,党政办主任应及时按照领导签阅意见转交分管领导阅文,分管领导阅文后及时办理,办理后及时归档。
5、公章由党政办主任严格保管,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节假日期间,公章由党政办主任妥善保管。
本制度从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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