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根据《吉水县严格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十条规定》(吉字[2012]17号),《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整治和规范农民建房工作的通知》(吉水县府字[2012]8号)以及《关于印发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管理暂引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字[2011]2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考评办法,请各村认真贯彻执行。
考评办法采用积分制,违规或不涉及考评内容的村不得分,不违规的村得满分。按总分制排位,取第一名1个、第二名 2个、第三名3个,前三名的村及挂点干部分别奖1000元、800元、600元。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镇居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自购买土地建房的。(5分)
二、非法倒买集体土地建房的。(5分)
三、建新房不拆旧房的。(5分)
四、超大户型超面积建房的。(5分)
五、擅自占用耕地开天窗建房的。(10分)
六、沿省道、国道、高速公路及连接线道路两旁100米以内建房的。(30分)
七、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的。(5分)
八、违反城镇规划、村庄规划建房;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建房的。(5分)
九、未依法同时取得规划建设、用地手续或未按规划建设、用地手续要求建房的。(5分)
十、采取谎报地类、原有住房情况、临时变更户口等手段骗取批准规划建设、用地手续的。(5分)
十一、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重点要在土地平整和基础开挖之初)本辖区内农民违法违规占地建房,未及时(重点在土地平整和基础开挖之初)向上级部门报告的。(5分)
十二、隐瞒包庇本辖区内农民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5分)
十三、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出租方式变相买卖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5分)
十四、收受建房管理对象贿赂,擅自批准、同意或默许农民违法违规建房的。(5分)
乌江镇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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