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1、普遍选举权原则。凡年满18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选举原则。所有选民的选票的效力完全相同。
3、直接选举原则。享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禁止由户代表和村民代表投票选举,或者先选举村委会成员,然后在成员中实行职务分工。
4、差额选举原则。村委会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2人。
5、秘密写票原则。选民在秘密状态下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还可以另选他人。
(二)工作步骤:
1、选举准备。成立市、县(市、区)、乡(镇、街)三级村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村委会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进行选举工作部署;宣传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2、正式选举。
(1)选民登记。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选民进行登记。
(2)确定正式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并依得票多少和候选人资格条件确定正式候选人。
(3)投票选举。组织选民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
3、工作移交和建章立制。
( 1)工作移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持,上一届村委会在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10日内,将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给新一届村委会。
(2)建章立制。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成立村委会各下属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务公开等制度。
(3)培训村委会成员。对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村委会成员进行培训。
4、验收总结。村委会选举工作结束后,采取村委会自查、乡镇(街道) 普查、市和县(市、区)抽查的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三)选民资格条件:
1、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年龄的时间,以本村确定的选举月为准。出生月份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新满18岁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2、属地条件:
(1)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均具有本村选民资格。
(2)户籍不在本村的村民,但在本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要求在本村参加选举的,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证明后,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对其进行选民登记,其户籍所在地的村不得再对其进行选民登记。
(3)政治条件:即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确认其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应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为准;对还未判决的、因各种严重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必须出具公函认定)。
(4)身体条件:即有控制自己行为、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
(四)村委会成员当选条件:
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联系单位: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联系电话: 0796—8233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