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中心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单位或群众前来办事、来电来函咨询有关办事程序,或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被退回补办,或因故不能受理问询事项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
四、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创新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各服务窗口要规范和健全一次性告知的内容,除口头告知外,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以便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五、窗口具体经办人员为一次性告知制度的直接负责人;中心主要负责人、窗口分管负责人为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的领导责任人。
六、经办人要及时对问询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在法宝时间内确定是否受理。审查的主要内容:
1、问询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本窗口)职权范围;
2、问询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
3、问询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必须的申请材料;
4、问询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5、其他事项。
七、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和义务:
1、问询手续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
2、对问询手续、材料不完备或因故不能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和时限。
3、对问询事项,如果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经办人员应当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领导,研究确定办理方法。
4、对不属于经办人办理范围的事项,要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窗口。
5、经办人在接受服务对象电话咨询时,应按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认真答复,直至咨询人明白为止,并做好电话记录。
八、经办人员在一次性告知时,对需补充材料较多的,或问询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须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九、违反本制度,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便的,按《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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