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中心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三、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公共利益和行为对象等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乡纪委或上级政府投诉和检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2、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3、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屡次出现差错。
4、因个人表现不佳,给中心工作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5、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六、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并积极进行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但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的。
七、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人的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过错责任的;
4、其他应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八、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诫勉教育、离岗培训、效能告诫;
3、调离窗口工作、降职、免职、辞职、辞退;
4、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依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九、过错责任的追究由中心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主任会同有关单位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